沙湾市对获有机食品每个奖励0.8万元,并给予统一优惠政策
沙湾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基地认证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导向,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有机食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有机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转基因方法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并获得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标准化基地是指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即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全程质量控制体系等要求实施生产与管理,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基地管理体系等要求实施生产与管理,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基地管理体系,具有一定规模,并经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的种植区域或养殖场所。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我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平、择优奖励”的原则,打造一批知名度响、美誉度高的品牌农产品。
第四条 申请奖励主体须在有效期内且达到以下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申请主体必须具备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用标规范,通过线上线下模式开展品牌宣传推介,推广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规程和标准化生产;助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巩固脱贫成果明显的企业、合作社优先。
(二)申请奖励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必须建立按标生产督导制度,产品生产管理规范有效,监督、指导、服务措施到位,有1家以上授权用标企业并规范用标,产品营销能力强,全程可追溯。品牌影响力较大、线上线下宣传推介取得较好成效、产业链条完善、带动农户增收明显的优先。
(三)申请奖励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请主体必须高质量运行基地组织管理体系、生产管理体系、农业投入品管理、技术服务体系、基础设施体系、监督管理体系、产业化经营体系,档案资料完整详实;市域主导产业基地验收、续报对接率分别达到15%、50%要求的优先。
第五条 积极对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开展申请奖励资金,对获得绿色食品每个奖励0.5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励0.8万元、地理标志农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奖励8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主体给予农业项目优先支持,并给予集中统一宣传推介和参展宣传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获证主体,自愿提出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一)对拟奖励主体开展随机抽查,组织专家综合评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奖励主体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拟奖励主体填写《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基地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交证书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合作社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行政事业单位开具收据至市农业农村局;经市农业农村局研究通过后,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市财政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享受奖励主体所生产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必须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完成注册,产品贴用合格证(追溯二维码)上市,农事活动记录可查询,产品质量可全程追溯。
第八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与获证产品标准化生产、品牌宣传、质量安全追溯有关的新技术推广应用、追溯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与产品提质增效无关的领域、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和获证主体日常性经费开支,充分发挥资金对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激励作用。
第九条 获得奖励的主体因产品在执法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影响质量安全的生产行为和其它原因被撤销证书的,由市农业农村负责向申请主体追回全部奖励资金,该主体在本认证周期内不得再申请奖励资金。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获证主体资金使用的监管,对获证主体规范使用奖励资金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使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沙湾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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