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施ISO 56005标准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深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促进高质量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深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深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构建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生态示范系统,培育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赋能制造业当家、助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区范围内设有2人以上常设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第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实施工作,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标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建设期为2年,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综合评定,每年评定不超过20家。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对建设期内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进行考核,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家培育布局中心给予扶持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提升专利创造质量,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广东省专利奖,并在本区实施产业化的,按照国家级金奖100万元、银奖30万元、优秀奖20万元,省级金奖30万元、银奖15万元、优秀奖5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
支持开展商标培育工作,对新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并在本区实施产业化的,每件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对新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每件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
加强地理标志工作,对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得本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获得本区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
第五条 支持完善知识产权创造机制,对获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3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5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对获评国家、省级商业秘密示范企业的,按国家商业秘密示范企业30万元、省商业秘密示范企业15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三章 提升运用转化效能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产业化,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实施后产品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10万元每件给予扶持,每个企业每年可申报1件,同一件专利不重复资助。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每年资助的专利总数不超过50件。
第七条 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医院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产学研合作项目中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在本区实现产业化的,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综合评定,每年评定项目不超过20个,每个项目最高扶持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建设,对本区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建设的知识产权交易或运营平台,按涉本区单位知识产权交易金额的1%给予扶持,每个平台每年最高扶持3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方案专利查新检索、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自由实施分析等服务,由委托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委托单位扶持,每项服务最高扶持1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50万元。
鼓励企事业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商业秘密侵权风险分析服务,对接受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场尽职调查并出具报告的,由委托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2万元。
第十条 获评国家和省版权示范企业(单位、基地、园区)的,按其上年度购买正版软件费用的30%给予扶持,扶持年度需在政策有效期内。其中,获评国家版权示范企业(单位、基地、园区)的最高扶持100万元,获评省版权示范企业(单位、基地、园区)的最高扶持50万元。
由区版权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并列入省、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重点单位名单的,给予推荐年度该单位购买正版软件的费用扶持。其中,列入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重点单位名单的单位最高扶持30万元,列入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重点单位名单的单位最高扶持20万元。
第四章 打造金融服务样板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从银行或类金融机构获得质押融资,用于生产经营或技术研发。对获得该笔资金所发生的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担保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给予扶持。企业还本付息后,按实际融资利息的50%给予扶持,每笔实际扶持期限最长1年,每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扶持,最高100万元。本条款对已享受市级部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政策的业务,不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 对已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照发行金额的1%对发行主体给予扶持,每个发行主体每年最高扶持1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利息的50%给予扶持,每笔融资最多扶持3年,每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扶持,每笔扶持最高2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为本区企事业单位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包括商业秘密保险)的单位,按投保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200万元。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对提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保费的6%给予扶持,每张保单最高扶持30万元。
第十四条 强化知识产权评估工作,鼓励评估机构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维权业务中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按评估费的20%给予扶持,每个知识产权评估项目最高扶持2万元,每个评估机构每年最高扶持50万元。
第五章 构筑协同保护高地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被侵权或受到侵权指控时,通过司法途径开展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案件实际发生的维权代理费、公证费、审计费的30%给予扶持,每件国内维权案件最高扶持100万元,每件国外维权案件最高扶持2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扶持2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园区联合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站,为本区重点产业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等公益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指导服务,或提供政策宣讲、贯标指导、侵权举报、业务咨询等商业秘密服务。经认定,对每个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站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新加坡、港澳地区或者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进行知识产权仲裁,对仲裁任一方为本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仲裁案件,完成仲裁流程的,按实际支付仲裁费用的30%给予扶持,每件案件最高扶持1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50万元。
第十八条 组建港澳籍调解员及仲裁员队伍,参与涉外、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鼓励港澳籍居民担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黄埔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员或仲裁员,经聘任为法院的调解员或仲裁院的调解员、仲裁员,且能够完成相关工作、履行有关职责的,每人每年给予扶持2万元;成功调解涉外、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的,每件案件给予扶持8000元。
第六章 完善公共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支持建设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全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信息检索、咨询、培训、预警监测、运营等公共服务。每年评定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7个,其中一类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2个,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二类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2个,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三类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3个,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
支持建设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委托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遴选的机构开展专利布局分析、咨询、培训等公共服务。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对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工作进行考核,通过年度考核的,每个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给予扶持5万元,最多扶持3年。
第二十条 鼓励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企事业单位一次性投入2万元以上购买具有自主品牌的专利或商标数据库、检索及管理系统(或账号)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5万元。
支持提升商业秘密保护信息化水平,加强区块链、时间戳、数字水印等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对企事业单位一次性投入2万元以上购买电子存证、加密软件等商业秘密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2023年起新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申请时在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人员1年以上的,按照5万元每人给予企业扶持,同一人仅扶持一次。
第七章 建设服务集聚中心
第二十二条 对新入驻中新广州知识城知识产权服务园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5人以上常驻办公并正常开展业务,为本区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评估、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30笔以上的,按其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扶持,扶持期限自租赁合同约定的正式入驻之日起算,最长3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扶持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香港、澳门籍居民或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区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常驻代表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正常开展业务,为本区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评估、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30笔以上的,按其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扶持,扶持期限自租赁合同约定的正式入驻之日起算,最长3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扶持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章 构建合作开放格局
第二十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本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国际布局、维权、境外自由实施分析等服务,对年度知识产权涉外服务额5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服务额的20%给予扶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扶持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推动外国专利代理机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本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并协助完成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的单位,按5万元每家给予协助引进单位扶持,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专利代理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对为符合我国专利代理师报考资格的外国人,开展我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培训并指导其完成考试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5万元每人给予扶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扶持50万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对同时符合上级部门扶持政策的事项,不重复扶持,如先获取的市级扶持低于区级扶持,可由区级扶持给予差额补足,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获得的扶持总额不超过其对本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本区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第二十九条 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弄虚作假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要求受扶持单位退回获得的扶持资金,对违规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关于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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