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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拟奖励通过能源、绿色产品、有机、三体系等认证单位

发布时间:2024-07-22|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崇川区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产业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鼓励、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激励企业做大做强中的引导和支撑作用,促进我区特色产业和规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运行质量,推动全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全区质量强区战略奖励提出以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质量发展资金奖励对象为创建品牌、技术标准、质量信用、体系认证的企业、事业单位。
(一)对经权威部门评价认定的名牌给予奖励:
1.区域名牌:获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江苏区域名牌称号的单位;
2.名牌产品:获江苏精品认证称号的单位。
(二)对经上级技术标准机构评价认定的项目给予奖励:
1.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
2.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
3.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的单位;
4.获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标准化示范区(基地)、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
5.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的单位。
(三)对经权威部门评价确认的质量信用、体系认证、计量示范的给予奖励:
1.获省质量信用2A、3A级的单位;
2.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合一”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通过国家测量体系AAA、AA认证的单位,通过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位;
3.被评定为“江苏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单位。
4.被评定为省、市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单位。
二、奖励方式
(一)名牌奖励
1.对首次荣获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重报再获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省区域名牌”称号的单位奖励30万元;重报再获“省区域名牌”称号的单位奖励10万元。
2.对首次荣获江苏精品认证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重报再获江苏精品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二)技术标准奖励
1.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3.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发布实施后,对第二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第三至第五起草单位(不分顺序)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的奖励;制(修)订省(市)地方标准项目,发布实施后,作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起草单位给予2.5万元奖励,第三至第五起草单位(不分顺序)给予2万元的奖励。
4.对标准化试点、标准化示范区(基地)、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成效显著,获得验收通过的承担单位,国家级项目奖励10万元,省级项目奖励6万元,市级项目奖励4万元。
5.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的单位奖励4万元。
(三)质量信用、体系认证、计量示范奖励
1.对获得省级质量信用AAA级和AA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4万元奖励。
2.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合一”体系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测量体系AAA、AA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3.被评定为“江苏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单位给予4万元奖励。
4.被评定为省、市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三、资金拨付
(一)申报
申报单位在“崇川兴企通平台”上申报,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质量奖励资金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经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提交拨付申请。
有以下情形的单位不得申报:1.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安全政策的;2.近3年有产(商)品经国家、行业和省、市质量监管部门抽查或验收不合格的;3.近3年建筑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超过2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其他组织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调查并追究责任的;4.近3年发生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纪录的;5.近3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拨付
区财政依据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四、监督管理
该资金属区级财政专项奖励,用于对获得有关名牌认定、标准创新、质量信用、体系认证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不得违规使用。
区市场监管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强化项目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推进名牌、技术标准和以质取胜战略的实施,对质量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并在次年一季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书面反馈给区财政局。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资金的企业,需退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相关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企业进行处理,五年内不得享受崇川区任何扶持政策。
五、附则
省、市、区级奖励不重复享受,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政府全额投资项目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起崇川区质量发展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崇川政发[2022]23号)文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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