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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4-07-16|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安宁市知识产权推广运用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市域自主创新,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及专利成果转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云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云市监规〔2021〕2 号)文件精神,结合安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安宁市及其下辖园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扶持奖励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扶持奖励资金为人民币。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知识产权推广运用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实质审核;
(二)负责编报知识产权推广运用扶持奖励资金的预算、结算;
(三)制定知识产权推广运用扶持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做好扶持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统筹协调;
(四)负责知识产权推广运用扶持奖励资金的审核审批,办理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等工作;
(五)与知识产权推广运用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市财政部门负责将知识产权推广运用扶持奖励资金列入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扶持奖励的原则
知识产权推广运用扶持奖励遵循 “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总额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扶持奖励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知识产权推广运用扶持奖励资金: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取得有效居住证人员、或本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三)在本市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代理机构,以及经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
(四)在本市注册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社会团体组织。
专利授权应以本市生产或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作为专利权人地址。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扶持奖励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扶持奖励申请人。以上第一申请人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扶持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专利授权扶持范围和标准
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扶持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每件发明专利扶持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扶持范围和标准
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扶持:300元/件,同一申请人每年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扶持不超过200件。
(三)商标注册扶持范围和标准
1.境外商标申请人取得注册证书一次性扶持:5000 元/件,同一件商标扶持涉及的国家不超过 10 个。境外商标包括:(1)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2)申请人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3)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
2.申请人取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10万元的扶持。
(四)驰名商标奖励范围和标准
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每个商标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五)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范围和标准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每件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六)动植物新品种奖励范围和标准
对通过国家植物新品种认定的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扶持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专利奖奖励范围和标准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云南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专利导航扶持范围和标准
对自行开展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的企业,分别择优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扶持。
(三)公共平台扶持范围和标准
对确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服务平台(网点)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和5万元的扶持。
(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奖励范围和标准
1.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昆明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2.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认定的,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园区和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五)知识产权教育扶持范围和标准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扶持5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扶持40万元;
3.对新认定为云南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扶持30万元;
4.对新认定为云南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扶持20万元;
5.对新认定为昆明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扶持15万元;
6.对新认定为昆明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扶持8万元;
上述 1—6 项不重复扶持,逐级晋级的,补足差额,同一学校获得本条规定的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六)专利转化扶持奖励范围和标准
1.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转化项目,按照上年发明专利转化新增产值择优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安宁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专利许可、转让备案工作,对许可、转让备案合同中所涉主体在安宁市内的,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
(七)质押融资扶持范围和标准
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年利息的3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银行为上述贷款实现承担的评估费用,可申请相应的费用扶持。每家银行扶持标准为按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总额的50%给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扶持范围和标准
对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的企业,每户给予3万元扶持。
(九)知识产权贯标奖励范围和标准
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企业、 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给予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十)知识产权维权扶持范围和标准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胜诉的企业维权产生的实际维权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给予50%的扶持;省内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跨省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涉外案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标准制定修订扶持范围和标准
对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辖区企业位居第一起草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扶持;辖区企业非第一起草单位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4万元资金扶持。
(十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扶持范围和标准
在安宁市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工作满3个自然年,无不良记录,并在安宁市注册的市场主体,且年知识产权服务营业收入达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扶持10万元;在安宁市完成入规入统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宁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办法实施的申报通知,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扶持奖励,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奖励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
(二)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
(四)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人对填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将责令退回扶持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告,五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的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推广运用扶持奖励资金,纳入本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扶持奖励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维持、管理、运用、转化和保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的项目经费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受到扶持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宁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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