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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对通过ISO 56005的创新主体,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发布时间:2024-07-16|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阿拉善盟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引领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盟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全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阿拉善盟行署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了《阿拉善盟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为方便广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更加深入、客观的了解此《办法》,现将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编制背景
近年来,全盟上下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盟建设,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自治区其他盟市相比,我盟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发展水平较低。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全盟经济高质量发展,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我盟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新形势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需要,结合我盟工作实际,充分吸纳有关知识产权政策,牵头起草了本《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2年7月正式启动办法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搜集资料和反复研究讨论,起草了《办法》初稿。2022年8月我局认真对照工作和上级考核文件要求,并借鉴呼市、巴彦淖尔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等兄弟盟市出台的新政策,对初稿再次进行修改完善。2023年7月24日,我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该《办法》,并自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8月8日,以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和书面形式向社会公众、盟直相关部门以及各旗(区)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盟局所属二级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盟财政局和盟科技局提出的2条意见,我局全部采纳。2023年8月21日,邀请盟直14家有关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专职律师对《办法》进行了专家评审论证和风险性评估,并举办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9月8日,盟行署办公室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按照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9月25日提交盟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9月27日印发该《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五条)阐述了设立资助奖励的意义和依据、资金来源及用途,明确了资助奖励的范围和适用对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每年由盟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资助奖励范围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其他需要资助奖励的项目,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及专利申请地址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
第二部分(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奖励内容共10项。
一、涉及商标的资助奖励4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奖励100万元。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保护认定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证书的,奖励50万元。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并新获得保护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3000元,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在单一国家(地区)新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二、涉及专利的资助奖励4项。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巴黎公约等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1 万元奖励。对高价值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50万、20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10万元。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并产业化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助。
三、涉及版权的资助奖励1项。获得“中国版权金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涉及植物新品种的资助奖励1项。对新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奖励3万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奖励内容共7项。
一、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二、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新认证的企业,每次资助为认证机构收取的“初次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以认证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为准,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对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国际标准贯标的创新主体,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资助。
三、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贴。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如果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不予补贴。一个申请人在一年内申请的贴息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保险公司向盟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知识产权保险相关险种的,对购买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五、对入选自治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的,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企业自主开展区域特色产业专利导航,择优一次性给予每项不超过10万元资助。
六、在我盟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列入自治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计划的项目,通过绩效评价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七、对企业登记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盟的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并在本地转化取得成效的,按专利及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后补助,每个合同买方或者卖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专利技术入股的按核定作价金额的50%给予专利技术承接企业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三)知识产权保护类奖励内容共8项。
一、对举报个人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知识产权代理及服务机构或代理师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元、2000元、2000元的奖励。
二、对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当事人,给予不超过50%的维权资助,其中律师费每个项目不超过1万元,单项援助最高3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国内维权案件资助最高10万元、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20万元。
三、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被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认定并挂牌成立的版权登记工作站,给予1万元奖励。
四、每年对通过自治区级司法行政部门或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
五、对新获得自治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等风险防控项目立项的单位,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验收通过后,按照自治区级资助经费的2:1一次性给予资助。
六、对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区)、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资助。
(四)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及管理服务资助奖励共5项。
一、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高校)的、新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高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建设补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的、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建设补贴。
二、对全盟区域内新注册成立或引进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对下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2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
三、对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国家级认定和备案的公共服务载体,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 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
四、对托管本盟企业20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绩效评价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五、新培养或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按照所在机构的专利代理师2万元/人、高级职称2万元/人、中级职称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三部分(第十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资助奖励申报审核、资金拨付流程及监督与绩效管理。申报人应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旗(区)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盟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依次进行审查,通过审核的申报主体,由盟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向盟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助奖励资金。
资助奖励资金列入次年盟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盟财政局、盟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并对在我盟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获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部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本办法解释权及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6日。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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