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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获体系认证企业占优势!

发布时间:2024-07-11|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1.原则上是县级(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3.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4.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为:
1.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充分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如果经济功能区本级无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派驻机构,可提请市农业农村局征求市级相对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2.市农业农村局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商务、税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分行等单位意见。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关处理。
4.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局名义授予“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八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九条 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填报《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由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茂名市辖区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市的监测范围,有关监测工作由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若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5条目所指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8.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9.其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1.存在违法用地、用林、用海,非法采矿等行为,经查实并处罚后仍整改不到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局及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28日起施行,《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茂农〔2017〕31号)同时废止。
附件: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计15分:
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计1分。
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1分。
3.能够按照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生产,计1分。
4.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计2分
5.获得政府质量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6.获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认定资质,计1分。
7.入围省名特优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核心企业、品牌产品,计1分。
8.获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9.有专利证书,计2分。
10.有商标注册证,计1分。
11.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通过环保达标评定,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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