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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溪县对通过知识产权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发布时间:2024-06-20| 作者:BCC| 文章来源:政策部门

 

资溪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培育竞争优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为目标,着力培育一批“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并择优推荐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
第三条 县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负责对本县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的培育评定、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县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由企业自主申报,县评定小组统一受理。
第六条 申报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有至少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有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应大于营业收入的0.2%;
(二)创新意识活跃,创新能力较强。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新增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3件以上;近两年无恶意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具备专利信息检索和预警分析能力;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15%以上;
(四)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企业注重依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举报侵权假冒行为;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宣传培训。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六)企业原则上应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彻工作,所处产业应当是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纸质版和电子件各一份):
(一)《资溪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三)有关附件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成果、奖励证明,承担重要课题证明及荣誉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等。
第八条 评定小组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申报企业经审查和批准同意后,评定小组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溪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证书”或“资溪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证书”,并授予牌匾。
第十条 评定小组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评选合格授予证书。县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称号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服务与支持
第十一条 县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深化知识产权工作,继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及管理机制建设;
(二)加大专利申请力度,提高发明专利占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大力实施专利产业化,提高专利技术应用能力;
(四)做好每年度相关统计和总结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知识产权工作材料;
(五)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六)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经验;
(七)配备企业知识产权专员,负责企业知识产权事务;
(八)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
 第十二条  优势和示范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经费扶持。县政府对企业给予下列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拓展知识产权工作及提升核心竞争力。
1.根据县评定小组考核,得分60一80分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得分81一100分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标准如下:
二类优势企业(60-70分)奖励3万元;
一类优势企业(71-80分)奖励6万元;
二类示范企业(81-90分)奖励9万元;
一类示范企业(91-100分)奖励12万元。
2.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奖励标准:
(1)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另奖励3万元和4万元;
(2)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另奖励2万元和3万元;
(3)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另奖励1万元和2万元。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财政支持。对通过发明专利进行质押融资,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质押登记,每件用于质押的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万元。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县财政给予一定的成本支持。
4.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企业只奖励一次。
5.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专利奖的单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6.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奖励。对当年进行专利技术转让、许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并进行实际生产的,每笔给予0.2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的科技成果,每件奖励0.2万元。
(二)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优势示范企业申报;优先推荐承担省级相关知识产权专项计划。
(三)评定小组建立优势和示范企业服务绿色通道,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利信息导航产业、人才培训培养、专利申请加快、费用减免及资助等专项服务。
(四)根据优势示范企业的工作需求,免费安排知识产权特派员进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制度建设、专利发掘等相应服务,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和扶持:
(一)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出现重大环保事故的;
(三)受到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的;
(四)有知识产权纠纷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资溪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如下:
(表格略)
考察要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
评分标准:制定并实施企业贯标计划得3分,未做贯标工作0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评定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试行二年,资府办字(2022)102号文件《资溪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废止。县内涉及专利奖励的各类政策规定,如与此办法矛盾,以此文件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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