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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工厂碳排放核算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公开征集意见

发布时间:2024-06-05| 作者:BCC|

 

《汽车工厂碳排放核算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本地方标准项目是根据2022年8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下达2022年第一批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粤市监标准〔 2022〕 379 号)的要求进行编制的。下达任务名称为《汽车工厂碳排放核算技术规范》。
(二)协作单位
本标准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由广东省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负责起草单位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三)具体分工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标准的牵头起草单位,负责牵头推动本标准的研制工作,组织参编单位共同开展标准的调研、起草、编制与论证工作。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作为本标准的主要参与单位,负责共同推进该标准研制,协助标准的起草、编制与论证工作。
二、立项的必要性
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上郑重宣布了中国2030年碳达峰目标和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愿景。汽车作为我国国民支柱产业,是我国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主阵地之一,有效控制汽车行业碳排放总量,对我国尽早达到碳排放峰值尤为重要。
国际上,2021年7月欧盟提出通过对汽车实行能源税、碳边境调节机制等一揽子计划提案,实现2030年减排目标和2050碳中和。当前碳税征收对象: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氢气等6类,下一步将把汽车行业纳入征税范围。
我国汽车工厂数量众多,每年生产汽车超过两千万辆。为强化我国汽车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顶层设计,促进广东省汽车行业低碳、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就汽车工厂碳排放进行深入研究,制定汽车工厂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标准,便于汽车工厂开展碳排放核算和报告,为后续汽车工厂碳中和认定等相关工作提供基础,以支撑做好汽车全产业链碳中和全局谋划。
三、标准编制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
本标准以ISO14064-1标准为基础,充分借鉴现有的标准、文献和工具,同时通过企业调研充分考虑汽车行业特性,制定既具备工业企业通用性又考虑汽车行业特殊性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最大程度涵盖了汽车整车、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等各类汽车行业生产制造企业。可在广东省汽车行业大力推广、应用,也可在全国汽车行业中推广。
(二)准确性原则
本标准采用IPCC及国家官方口径提供的数据和排放因子,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满足汽车行业生产企业的实际使用需要为原则,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三)指导性原则
本标准严格遵守广东省制订标准的有关程序和规定,确保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的客观、科学、严谨,使汽车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能切实起到促进汽车行业发展,实现汽车行业整体减排的作用。
四、标准框架和内容的确定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工厂碳排放核算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核算工作流程、核算边界、识别排放源、收集活动数据、计算与汇总碳排放量、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核算报告等内容。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汽车整车工厂的碳排放核算工作,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商用车的制造工艺和乘用车相比,虽有差异,但并没有产生额外的温室气体,因此本标准也适用于商用车。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等零部件工厂可参考本文件执行。
(2)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
GB/T 32150-2015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3)关于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界定了温室气体、核算边界、碳(温室气体)排放、全球变暖潜势、二氧化碳当量 CO2e、初始数据、具体场地数据、活动数据、碳(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碳氧化率的术语和定义。
(4)核算工作流程
包括确定核算边界;识别排放源;收集活动水平数据;选择或计算排放因子数据,计算与汇总温室气体排放量四个流程。
(5)核算边界
本标准规定了组织边界和时间边界等。
工厂边界: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其中关于运输,如属于外包,碳排放不纳入计算;反之则应将碳排放纳入计算;关于厂房租赁,在组织边界内,但外租给其它企业法人的,不纳入核算边界;在组织边界外,由本工厂企业法人租赁的,纳入核算边界。
时间边界:宜为连续生产1年。
(6)识别排放源
本标准聚焦于汽车生产企业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源,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电力热力排放、生产过程逸散排放三大类别。
其中生产过程中的逸散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系统的温室气体、制冷设备或冷媒加注产生的温室气体、废水处理产生的甲烷、废气处理(VOCs)产生的温室气体。
(7)收集活动数据
收集的原则是优先收集具体场地数据,其次采用地区或国家缺省值。
工厂自有光伏发电,因目前光伏发电需先上电网再给工厂使用,因此在收集光伏发电的活动数据时,统计工厂从电网端实际能使用的光伏发电量,光伏发电未被工厂使用的电量,不纳入计算。
(8)选择或测算排放因子,计算与汇总温室气体排放量
本标准介绍了各类排放源碳排放量的计算公式,部分类别给出了碳排放因子和相应参考数据。
工厂碳排放总量=化石燃料碳排放+电力热力碳排放+生产过程逸散碳排放。
电力的碳排放因子取值,由于广东省目前未有权威部门发布电力碳排放因子,因此本标准采用国家生态环境部2023年的数据《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常规电力的碳排放因子取值为0.5703 kgCO2/kWh,后续如广东省发布官方的数据,工厂可以采用广东省的电力因子数据,并在报告中说明来源出处。可再生能源(包括光伏、核电等)、余热发电的碳排放因子为0。依据是国家发改委2022年1月印发的《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指出,研究在排放量核算中将绿色电力相关碳排放量予以扣减的可行性,目前已按该方向推进相关工作,因此绿色电力的碳排放因子为0。而国家发改委202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其中光伏发电属于太阳能,核电属于非化石能源,因此归为可再生能源。
生产过程的逸散排放=工艺逸散排放+灭火和制冷逸散排放+废水逸散排放+冷媒加注逸散+涂装VOCs焚烧
生产工艺的碳排放,包括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乙炔焊等。
灭火和制冷的逸散排放因子,为统一计算维度,工业制冷的逸散因子取行业平均值10%来代替原来的范围值(7%-25%),冷却器的逸散因子取值15%。车辆加注冷媒逸散排放因子取值0.342 mol/台次,数据来源为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废水处理的甲烷逸散,COD浓度按废水处理前后的浓度差值计算,更为合理。考虑了甲烷校正因子(MCF),即在废水处理中产生甲烷最大能力值基础上,通过引入校正因子,更为准确的计算了通过废水系统处理后实际排放的甲烷量。校正因子参考生态环境部《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MCF厌氧工艺取值是0.1,好氧工艺取值0。
冷媒加注,逸散因子取值0.342 mol/台次。参考了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涂装VOCs焚烧,VOCs去除效率,取值90%(来源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
(9)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本标准介绍了汽车工厂建立工厂碳排放报告的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制度应包含的内容。包括指定专人、建立碳排放监测计划、建立台账、建立数据存储及管理、建立内部审核制度等。
(10)核算报告
本标准介绍汽车工厂碳排放核算报告的样式及应包含的内容。企业可按样式披露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情况。主要包括工厂基本信息,碳排放量、活动数据来源、因子来源等。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上位标准关系
本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
六、标准有何先进性或特色性
本标准是广东省首个汽车工厂碳排放核算标准,考虑因企业活动产生的直接排放和
重要间接排放。包括以下三类:类别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类别2:电力热力排放;类别3:生产过程逸散排放。边界外的原材料供应(上游)、工厂产品(下游)、组织内生产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等相关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不在本标准核算范围之内,提升了汽车工厂碳排放核算的科学性和高效性,能准确展示汽车工厂的实际碳排放水平,可以作为汽车工作自身减排的基础数据,也可以作为广东省碳排放的管控依据。
七、标准调研、研讨、征求意见情况

八、技术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本标准旨在规范广东省内汽车工厂碳排放核算为保障内容和细则设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编写过程中充分摸查了广东省的汽车代表工厂的实际情况,包括埃安工厂、小鹏工厂、东风日产工厂,广泛征求了其它汽车工厂的意见,掌握了汽车工厂碳排放核算的实际情况。
同时,本标准编写过程中,在计算方法上充分参考国家、行业、团体的关联标准,在活动数据收集上充分参考了同行业和关联行业的成熟方案,在碳排放因子的选取上,则充分参考了国际标准、国家部委、相关行业和广东省的相关权威数据。
最后,在7家参编单位专家的共同参与下,对内容的专业性和标准化程度做出了充分的研究和考量,最终形成了现文本。
九、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200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ISO14064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规范系列标准,由《第1部分 组织层面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去除的量化和报告的标准及指南》(ISO14064-1)、《第2部分 项目层面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去除增加的量化、检测和报告的标准及指南》(ISO14064-2)、《第3部分 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标准及指南(适用于核查方组织)》(ISO14064-3)等3个部分构成。2018年修订和发布了ISO14064-1,2019年修订和发布了ISO14064-2、ISO14064-3。
本标准部分采用ISO14064-1《温室气体--第1部分:组织层面上温室气体排放与清除量化及报告规范》和GB/T 32150—2015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主要见标准1-3章节,本标准只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不含温室气体清除和减排等相关内容。相比于ISO14064-1和GB/T 32150—2015,本标准详细给出了汽车工厂温室气体核算步骤和温室气体核算相关公式,详见标准4-8章节,企业更具可操作性。
十、试验验证情况
参编单位广汽埃安、小鹏汽车和东风日产三家单位已按标准进行验证,并对应完善了标准。
包括:工业制冷的逸散排放因子,将参考行业的平均逸散水平,取固定值10%来代替原来的范围值(7%-25%);车辆冷媒加注的逸散排放计算,由算法(采购总量-库存总量-加注总量)改为(采用每台车辆的平均加注量【0.342mol/台次】乘以汽车产量)方式计算;光伏发电的计算,只计算工厂已使用的光伏电量,光伏已发电但未被工厂使用的电量不予计算等。
十一、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无。
十二、标准名称变更应详细说明理由并单独拟文申请
无。
十三、编制单位增减应予说明增减原因并单独拟文申请
无。
十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无。
十五、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等建议
本标准是广东省汽车行业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地方标准,希望通过本标准的制定,能够为广东省内汽车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提供依据,给企业减碳、产品出口等提供帮助。
本标准发布后,率先向广东省内重点汽车工厂推广实施,为其它汽车工厂和零部件工厂开展碳排放核算业务提供参考。并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及以及通过微信、网页等新世纪认证媒体宣传,进一步扩大影响力,将标准的推行使用情况及时报道宣传。
本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存在过渡期实施问题。
标准起草小组
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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