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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发布时间:2024-06-05| 作者:BCC|

 

临泉县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创新主体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大力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泉县开展创新创业的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园区、企业及临泉籍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奖补资金每年兑现一次,由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实施。申请奖补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凭当年知识产权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事项进行初审,并经相关部门会审,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予以奖补。
第二章 资助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15万元奖励;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 PCT专利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五条 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加强专利维权保护,鼓励专利权利人维护自身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权产生的实际维权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给予30%资助;省内案件最高不超过2万元,跨省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涉外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实施专利奖项县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
第七条 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遴选在我县就地转化并产生较好效益的发明专利(每年不超过20件),每件给予奖励2.5万元。对我县区域内高价值专利每年每件给予0.3万元奖励。
第八条 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评估费用50%的补助,上级和本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质押贷款担保费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给予企业质押贷款额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质押贷款贴息补助。对开展商标、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年担保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担保金额2‰奖励。对企业开展的专利保证保险,上级和本级补助实缴保费的60%;对其他类型专利保险,上级和本级补助实缴保费,单个企业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托管我县企业达30家以上,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我县达到60件以上,且授权量达40件以上,并积极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导航、质押等知识产权业务的给予5万元奖励;托管我县企业达40家以上,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我县达到80件以上,且授权量达50件以上,并积极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导航、质押等知识产权业务的给予8万元奖励。
第十条 创新激励政策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含复核重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含复核重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对于新认定(含复核重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品牌培育。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万元。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的每件按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管理团队分别给予10万、10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证明商标的所有者完成地理专用标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且有效使用的或地理标志产品使用核准申请且有效使用的,给予1万元资助。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助(补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三条 完善机制。申请奖励、资助(补助)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局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奖励、资助(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除全额追回资金外,5年之内不得享受政府各类奖补资金,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方在我县开展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工作,需向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报备,接受监督管理,否则相应奖励、资助不予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奖补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县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相关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政策的同时,凡与县财政共担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奖励、资助(补助)项目,均按年度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统计,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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