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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奖励通过知识产权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不超5万元

发布时间:2024-05-28| 作者:BCC|

 

通辽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扶持和培育地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要素在通辽市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辽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事项,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及预算调整方案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奖励
第三条  通辽市行政管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提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资助申请涉及的专利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应当由第一权利人提出。不得重复申请。
(一)申请资助的范围
1. 申请资助和奖励应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视为放弃;
2. 维持专利权满10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
3. 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的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
4. 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资助额度
1.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办理的,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
2. 维持专利权满10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3. 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的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
4. 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授权专利资助20000元,最多按三个国家授权予以资助。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在上述规定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每项增加1000元,申请资助时需提交在校证明。
第五条  通过认证或审定获得特定资质的奖励
通过“蒙”字标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申请者(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林业、草业、园艺、农业作物品种的申请者(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非主要农作物获得国家登记证书或通过鉴定(评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获得国家级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畜禽品种的培育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地理标志注册奖励
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益范围为通辽市的,每件奖励50万元;受益范围为旗县市区的,每件奖励30万元;受益范围为乡镇苏木的,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以及注册集体商标,奖励参照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准执行。
第七条  制定或者修订我市地理标志产品相关地方标准的,每个标准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八条  我市属地单位或个人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级地方标准、市本级地方标准的,每个标准一次性资助5万、3万、2万、1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资助和奖励
第九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企业,给予贴息补贴。
(一)一个申请人在一年内申请的贴息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如果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不予补贴。
(二)申请人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取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相应比例进行补贴。质押专利为发明专利的,按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实际发生数予以50%的补助;质押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按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实际发生数予以40%的补助;质押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按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实际发生数予以30%的补助;质押注册商标的,按商标质押贷款利息实际发生数予以50%的补助。单笔质押贷款利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获得名优知识产权的奖励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中国发明专利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银奖20万元、优秀奖1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每项奖励15万元、银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
(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驻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已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并在我市实施转化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专利转化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10万元,每年资助10个项目。同一专利因为转化取得成效原因已从本市科技、金融等部门获得除技术交易后补助外的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转化实施单位必须是登记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通辽市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达到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相关目标要求的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的建设主体,经评估合格后,给予其建设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维权援助的资助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我市权利人,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的维权资助,其中律师费每个项目不超过1万元,单项援助最高3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国内维权案件资助最高10万元、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3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个人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
(二)对举报企业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
(三)对举报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或代理师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价值线索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六条  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强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强县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强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强县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第十七条  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标准:
(一)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以“不超额奖励”为原则,以奖励认证成本费用为基准,确保创新主体累计所获奖励总额不得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也不得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奖励范围。一个单位在一个年度内最多奖励5万元。
第十九条  对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六章  知识产权服务的资助和奖励 
第二十条  引进和新开办的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经评估给予10万元开办资金支持;
经认定成为国家示范机构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第三条外,本办法资助和奖励的对象均为本办法生效之日后所获得。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和奖励: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
(二)已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存在品种纠纷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畜禽新品种(配套系);
(四)专利权人非我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助和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助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申请主体应自行申请资助奖励,同一类型奖励,申请主体只能申请一次。
(二)评审: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主体提交的资助奖励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奖励申请。
(三)公示:通过审核的资助奖励发放名单在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资助奖励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公示期满后按公示结果予以资助奖励。
(四)奖励: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就高不重复奖励。已从市科技、金融等其他部门获得同类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通辽市已颁布的与本办法资助和奖励情形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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