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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台州市路桥区奖励通知识产权认证,且评估合格的企业

发布时间:2024-05-13| 作者:BCC|

 

路桥区知识产权奖励实施办法

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工作部署,切实增强我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为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经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一)鼓励发明创造。
鼓励开展发明创造,促进发明专利量质提升。对在全区高价值发明专利总数(5件以上)排名前5位的奖励10万元,排名6—10位的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档只奖励首次,出现提档情形的,补足差额。
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费用的45%。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拥有10年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每件补助2000元。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补助 5 万元,同一专利仅补助一次。
(二)鼓励知识产权储备运营。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1次及以上的,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主体每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商标品牌培育。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新核准的集体商标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途径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按每件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主体每年度补助不超过8万元。
(四)鼓励专利创新。积极引导企业申报专利奖、知识产权奖。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件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大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每件一次性30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
二、深化知识产权运用
(五)鼓励建立专利数据库。加快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运用,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建设(或购买)专利数据库,按核定费用(不包含房屋建筑物的购买和租赁费用以及人员费用支出)给予20%且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六)鼓励专利开放许可。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发布专利许可意向信息,促进创新要素开放流动。对免费许可备案家数(不包含关联企业)20家及以上的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2000元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度奖励不超过2万元。
(七)鼓励知识产权保险。鼓励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对购买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同一主体每年度该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八)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知识产权和金融结合,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开展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混合质押贷款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借款人为路桥辖区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贷款人,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实际收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的10%,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度不超过30万元。
(九)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后,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1.5%的年利率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期可申请1笔贴息,同一主体每年度不超过80万元。
(十)推进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引导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对新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并通过省级、市级备案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获得省级、市级评估优秀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十一)推进知识产权维权及应对。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诉讼维权。在海外主动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海外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每个胜诉案件按其实际支付的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地区)每个补助不超过15万元,同一主体每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十二)推进品牌指导服务站等平台建设。鼓励大型园区、产业聚集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建立品牌指导服务站。对新获得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称号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三)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快速处理体系建设,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各类主体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促进完善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十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深入实施国家、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程,对首次建成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产业园区(平台)和站(点),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五)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大力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夯实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十六)推进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优化。对列入年度贯标计划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通过初次认证次年且根据省级绩效评估要求评估合格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七)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持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评台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评路桥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一次性3万元奖励。
(十八)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建设。以知识产权厚植创新沃土,对新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示范医院的,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九)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推进专利分析和预警工作。
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建立专利导航项目成果数据库,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指引。
引导创新主体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有效专利布局分析,鼓励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分析和预警工作,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专利预警分析项目,经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验收合格后奖励20万元;经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验收合格后奖励15万元;经区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验收合格后奖励10万元。
五、优化知识产权服务
(二十)优化知识产权服务。鼓励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高质量服务,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业新发展格局,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并经被服务企业评价开展有效服务的,受托管中小微企业数量1—49家的按每家50元奖励,50—99家的给予5000元奖励,100—149家的给予1.5万元奖励,150家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代理我区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次年按每10件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不足10件不予兑付,超出10件不足20件按10件兑现,以此类推),同一代理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一年内,代理我区20家以上规上企业实现专利申请零的突破的,奖励代理机构10万元,每增加5家再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同一代理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一)支持专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在路桥区内设立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且拥有2名以上(含2名,以社保缴纳为准)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并运行满1年(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予以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二十二)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建设。为了壮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打造知识产权人才智库。对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后,在路桥区缴纳社保3年以上的,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取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后,在路桥区缴纳社保3年以上的,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六、附则
(一)上级奖项称号有变化而奖项实质没变化的,经相关部门评定后给予相应奖励,不再另行发文。
(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财政性奖励等政策。
(三)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本区此前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若上级制定出台的其他政策与本政策规定属同一事项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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