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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对首次新通过三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

发布时间:2024-03-20| 作者:BCC|

 

2023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大商贸高质量发展,现制定《2023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
一、促进消费升级和品牌打造
(一)促消费活动
发挥消费促增长作用。进一步加大促消费活动力度,谋划汽车促消费、“三衢味”农产品促消费、家电促消费、“她经济”促消费及“好吃衢州”“衢州味道”特色餐饮发展等一批活动项目,推动社会零售额稳步增长,促进消费升级。
(二)鼓励支持发展夜间经济
打造特色餐饮美食城,点亮夜经济,对打造餐饮美食城、餐饮一条街等经营业态,经营总面积达到10000平米以上,经营户50户以上(引进10家以上经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店),并已开张营业的运营商,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对口地区产品销售
大中型超市、农产品市场设立农产品销售专柜、专区,对口支援展示展销馆,列入市“十城百店”名单的门店,销售对口地区农产品年批发额达到100万元或零售额达到4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批发额1%和零售额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打造“衢州味道”“三衢味”品牌
1.支持开展“衢州味道”“三衢味”品牌宣传(含广告、活动等)推广、标准制定、前期研究考察、产品开发、质量品控、知识产权保护、审计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2.支持“三衢味”授权企业(衢州市范围内)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开设“三衢味”营销网点,年度销售“三衢味”品牌农产品达到100万元的,市内网点每个给予2万元、市外网点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在衢州城区设立“三衢味”农产品生鲜柜或配送点的,给予每个2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年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衢州味道”“三衢味”品牌实体化运营,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衢州味道”“三衢味”品牌经营主体予以专项支持。
年度新增“三衢味”授权产品每个给予5000元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授权产品未实现100%可追溯的,不予奖励。
公司成立当年年度自营销售“三衢味”品牌农产品(产品覆盖30家及以上授权企业)达到4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度自营销售“三衢味”品牌农产品(产品覆盖30家及以上授权企业)达到4000万元的(今后每年递增10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增加25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事前报经主管部门认可开展的“衢州味道”“三衢味”品牌线上线下促销、展示展销、网店开设、产品开发(伴手礼等)、宣传推广(含直播、广告、包装、评比等)、组织培训及“衢州味道”“三衢味”相关项目建设等,经核实的相关费用支出给予全额补助。
对事前报经主管部门认可在衢州市区和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主要城市群开设经营面积100平方(衢州市区200平方)以上,且产品覆盖“三衢味”主要类别的“三衢味”旗舰店,经核实的,开业装修费用给予80%补助,开设之日起3年内,年场租费的60%给予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在市外新增“衢州味道”授权门店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事前报经主管部门认可开设经营面积100平方以上的“衢州味道”体验店,年度自“三衢味”授权企业(衢州市范围内)和“三衢味”品牌经营主体采购“三衢味”产品金额达到4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8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外贸提档升级
(五)培育外贸(资)市场主体
1.培育引进外资项目。外商设立(含增资、并购)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项目,首年度实到外资500万—1000万(不含)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人民币50万元、实到外资额的8‰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第二年实到外资达到上述标准的,分别按人民币25万元、实到外资额的6‰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第三年实到外资达到上述标准的,分别按人民币15万元、实到外资额的4‰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每个项目三年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外商投资项目或总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的,在享受第一条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房地产项目除外)。
2.支持泛亚铁路冷链运营平台建设,对平台年开通班列50列(含)以上的,对50班列(含)以内的铁路运费成本(根据标箱)给予10%的补助;超出50列部分给予20%补助。
(六)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组织、参加境内外经贸合作活动,支持国际联络机构、线上贸易综合展示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平台建设。支持开展线上、线下产业对接、招商推介、贸易投资洽谈、高端论坛、展博览会等“一带一路”重大国际经贸合作活动。聚焦RCEP落地生效,组织推动面向RCEP各成员国的经贸对接活动,深入开展外资引进工作。企业或商协会参加商务、贸促主管部门组织的线上、线下产业对接、招商推介、贸易投资洽谈、高端论坛、展博览会等境内外国际经贸合作活动的,按“项目化”的方式统筹经费使用,按照组织方或主办方统一核定的费用标准,给予80%的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2人,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2.公共布展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执行。
(七)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1.鼓励跨境电商出海。支持跨境电商生态服务体系建设。首次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亚马逊、Wish、Shopee、ebay、lazada、中国制造网等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出口贸易业务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项目服务费50%给予补助;非首次的,年度海关监管方式跨境电商出口达5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给予当年实际支付项目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通过自建独立站实现年度海关监管方式跨境电商出口首次达30万美元的企业,单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站奖励。通过独立站实现年度海关监管方式跨境电商出口达50万美元且保持同比正增长的企业,给予付费推广补贴50%,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达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跨境网络专线费用补贴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电商园区发展。对使用面积达5000平米以上、园区年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达到2亿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全市跨境电商当年平均增速的电商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每年30万元资金奖励。
3.支持发展跨境电商海外仓业务。企业利用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9810出口业务达10万美元以上的,按产生的海外仓服务费用(仓储费、物流费、订单处理费等)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4.培养储备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衢中职院校,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经商务部门认定,对在衢高校、中职学校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方向)的班级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给予学校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在衢高校、中职学校新开设跨境电子商务(方向)企业定制班招生人数不低于10人,给予学校每个班次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市级跨境电商实训基地,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基地运营单位不超过30万元资金扶持。
三、商贸物流业转型升级
(八)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1.对统计在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物流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报税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5千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2.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且增长额排名前5位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2个行业企业(以申报为准),分别以第1名奖励50万元,每个名次奖励递减10万元。
3.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且增长额排名前10位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物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每家各奖励10万元。(以上3款,同一企业就高享受奖励)
4.对列入省级以上服务业领域试点示范、服务业重点行业规上企业“亩产效益”领跑者名单等(以省发改委认定文件为准),每家企业各奖励10万元。
5.对统计在库限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及餐饮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报税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比上年(需经营满12个月)增长8%以上的超额部分,批发业每超额5000万元、零售业每超额500万元、住宿餐饮业每超额2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30万元封顶。
6.推进规上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对规上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新注册成立并月度升规入库的贸易公司,当年以销售额5000万为基础,超额部分按销售额千分之三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该条款与大商贸开放政策不重复享受)。
7.鼓励预制菜产业发展。对企业举办预制菜产品宣传推介、展示展销或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经向商务部门报备,给予企业活动实际支出经费5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主营业务为预制菜的生产企业,预制菜(即烹、即食类菜肴)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2%的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九)推动服务业主体升规纳统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并被纳入统计局统计库的服务业主体(含大个体,不含房地产企业),月度新增给予16万元的奖励;年度新增给予12万元的奖励,分两次兑现:被纳入统计局统计库后,奖励50%;正常运行1年且营业收入保持平稳增长的,再奖励50%。
(十)扶持商贸综合服务主体做大做强
商业综合体(经营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园区等运营管理主体,积极协助推动所服务管理的服务业企业统计入库的,每实现统计入库一家,给予该运营管理主体奖励5万元。对大型商超商圈投入资金进行儿童友好城市适儿化改造,且被评为示范型儿童友好商圈的,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
(十一)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街道)、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和智慧商圈的,给予管理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批发、零售)、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的试点企业和商贸发展示范村的,给予管理主体或投资主体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被同一级别认定或列入试点的,仅享受一次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十二)企业创牌奖励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老字号、绿色商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社区商业)等称号的,分别给予国家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商直播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省级公共直播间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新零售示范企业名单、省级重点培育电商平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电商镇、省级电商专业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钻级酒家评定为五钻级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复评的五钻级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钻级评定为四钻级、三钻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2022年市政府特别奖商贸产业之星奖的企业,给予相关负责人1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三)鼓励物流企业提质增效
1.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2.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报税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5千万元的物流企业(以申报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3.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且增长额排名前5位的物流企业(以申报为准),第1名奖励50万元,每个名次奖励递减10万元。(以上2款,同一企业就高享受奖励)
(十四)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对实际组织货物并开展铁路集装箱海铁水铁联运业务或水运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的物流企业,按照实际发送重箱数量,在上年度重箱数量基数内给予每标箱200元补助,超过基数部分给予每标箱400元补助;对实际组织货物并开展公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物流企业,按照实际发送重箱数量,在上年度重箱数量基数内部分给予每标箱100元补助,超过基数部分给予每标箱200元补助。该政策条款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若超过则同比例降低补助标准,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十五)健全快递业末端网络建设和智能化改造
对政策施行后开始新建并投入运营具有收寄业务的快递末端网点,经邮政管理局备案且供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使用的快递末端网点,每个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4000元的补贴。对推广应用自动分拣、智能搬运和装卸、智能投递等智能自动化机器装备的快递企业,按照兑现年度内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培优育强市场主体
(十六)争创政府质量奖补助
1.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个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建立争创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库,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培养设立“首席质量官”,“首席质量官”通过省级部门培训认定合格的,给予个人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出申报并通过省政府质量奖资料评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通过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进入候选授奖名单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最终获评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最终获评省政府质量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获评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评中国质量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上所有奖励在该届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束后按就高原则一次性兑现。
3.企业质量提升技术服务: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建立专家帮扶团队,为全市初审通过,确定为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申报对象的企业开展一对一创奖技术帮扶服务,按照帮扶协议约定,给予每帮扶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十七)推动市场提档升级
被省级部门新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的奖励30万元;对通过省“五化”市场验收的,给予市场“五化”提升投资额30%的财政奖补;验收得分超过95分的,额外给予15%的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食品安全规范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分别给予管理主体或投资主体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大型农批市场完成数字化改革,实现线上交易和移动支付等新零售模式提升改造任务的,给予实际投入30%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八)促进企业规范化提升
对首次获得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点、示范指导站)、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长三角伴手礼”、“浙江伴手礼”、”衢州伴手礼”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十九)鼓励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1.首次被认定省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全省服务小微企业优秀机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优秀平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通过“个转企”升级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1年财务基本维护服务,当年年度营业收入在200万以上的,每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年度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每家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新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认证的企业(不含延续证书),每张证书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
(二十)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档升级
1.通过省级验收的农村家宴放心厨房每家奖励5万元,通过省级验收的农村家宴阳光厨房每家奖励7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被认定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为A级的单位,每家奖励3万元。
2.新建被认定为实施“5S”现场管理达标的食品小作坊给予3万元奖励;在达到“5S”现场管理基础上升级成浙江文化特色食品小作坊(阳光食品小作坊)并通过验收的,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二十一)检测费用减免
为全市空压机及钻凿机械生产企业的产品提供免费检测服务;餐饮住宿业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开放实验室。
五、数字商贸创新提质
(二十二)鼓励电商企业提质增效
对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且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纳入统计、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且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十三)支持商务领域数字化改革
给予“享家政”、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预付卡投诉系统等数字化应用平台日常管理、维护和升级补助。
(二十四)推进新零售业态发展
1.支持开展“数字生活新服务”推介等主题活动,大力发展直播电商、新零售等新兴业态。
2.鼓励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鼓励工坊助农销售上台阶。对被列入市级及以上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名单的,带动农产品、手工艺品等交易年电商销售额达1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年电商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对应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10万元。
3.打造户外用品产业集群:企业开设衢州户外用品选品中心、O2O门店、展示厅等,并线上销售户外用品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二十五)推动直播经济发展
召开直播经济发展论坛,推动四省边际中心城市特色产品入围“好品中国”供应链绿色直通车,推动形成生产要素更加高效流通、资源要素更加有效配置的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双向开放桥头堡。
(二十六)建设全省“全球二维码迁移计划”(GM2D)应用示范高地
1.生产型企业实现GM2D在线自动关联赋码改造和应用的每条生产线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实现GM2D在线手动关联赋码改造和应用的每个产品品类奖励0.5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
2.对10家及以上门店实现GM2D在线应用的连锁商贸企业,给予每家连锁总部10万元奖励;实现GM2D在线应用的年营收超过1000万元商贸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二十七)推进阳光工厂、阳光餐饮数字化改革
1.支持食品生产企业集成“浙食链”赋码上链、ccp智控应用,建设“阳光工厂2.0”。已建成“阳光工厂”经集成改造升级成“阳光工厂2.0”并通过验收合格,每家奖励3万元;新建成“阳光工厂2.0”并通过验收合格的,每家奖励4万元。
2.加强对阳光厨房、外卖在线等餐饮视频监管终端的常态化运维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提升餐饮数字化平台效能。
(二十八)加强人才工作
大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发展,为满足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提供不超过8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全额贴息。
六、附则
本细则中除另有规定外,均作如下统一:
(一)本细则受理范围内的项目奖补资金,均在市大商贸专项中列支;支出承担按市与两区、两城财政体制办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组织、个人),不得作为政策兑现类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奖补(指市级专项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以上年度发布结果为准。
(二)大商贸奖补资金兑现按市政府奖补资金兑现要求和流程在衢州市政策兑现平台(政企通平台)上组织兑现,推广实施预拨付制度,提高兑现效率。
(三)需进行审计(评审/估)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的,发生费用在市大商贸专项资金中列支。发生费用仅限于因兑现大商贸专项政策而产生。
(四)同一项目奖补。上级有资金下达并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评定类项目享受本细则不同层次奖补的按进档补差原则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本细则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同一项目申报其他专项资金(含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五)本细则涉及的首次是指企业等主体成立以来或项目建设实施以来的首次,进档是指企业等主体在享受本细则奖补后发生的进档。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度的奖补项目按本细则执行,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七)2022年度的奖补项目按《关于印发<2022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市监规〔2022〕2号)执行,执行完毕后该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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