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深海养殖和远洋捕捞扶持措施(暂行)
珠海市深海养殖和远洋捕捞扶持措施(暂行)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工作部署,推进珠海市深海养殖和远洋渔业等产业发展,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海洋渔业现代化建设,实现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和工作机制
本措施适用于珠海市渔业企业、合作社开展深海养殖、远洋捕捞等渔业相关领域的项目,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指导、相关区负责具体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区按1:1比例共同筹集。
二、推动深远海养殖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工船建设。支持企业、合作社投资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深水抗风浪网箱,开展深远海养殖。积极协助企业、合作社申请国家级补贴,对获得补贴的重力式深水网箱按国家补贴金额的30%、桁架类网箱按国家补贴金额的20%给予配套补贴。符合国家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但未获得国家级补贴安排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参照当年度国家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支持企业建造运营智慧渔业大型养殖工船。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级补贴,获得国家级补贴的,按国家补贴金额的3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对未获得国家级补贴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给予每艘船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15%、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深远海养殖与海洋旅游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建设集生态养殖、科普教育、观光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化海上综合渔业平台。对获得国家级补贴的项目,不予重复补贴;对未获得国家级补贴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给予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三、大力发展远洋渔业
(三)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落户珠海。市外远洋渔业企业在本市首次注册登记,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投入3000万元,且拥有的远洋渔船(船龄在10年以内)总吨位在8000吨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总吨位在5000吨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奖励分5年平均发放。
(四)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境外渔业资源。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远洋渔船已出境生产,且已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相关费用的,按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的60%给予补贴。
(五)支持提升国际履约能力。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船,已享受履约奖补的,按照当年度农业农村部补贴金额的33%予以配套。
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海产品交易中心
(六)支持远洋水产品入境珠海集散。对远洋渔业企业回运自捕或直购远洋水产品通过我市口岸报关进入我市交易,给予运输费用(不含运输保险费)补贴,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补贴不超过176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贴不超过1500元,冷冻回运其他远洋鱼类每吨补贴不超过1300元,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七)鼓励企业进入洪湾中心渔港交易中心交易。每年对在洪湾中心渔港交易中心的销售贸易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买方),给予销售贸易总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水产品超低温冷库建设。支持企业在我市新增投资建设超低温冷库,单个项目库容在25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国家级补贴的项目,不予重复补贴。
五、加强品牌建设与推广
(九)支持开展水产品质量认证。支持企业开展水产品MSC(海洋管理委员会认证)、ASC(水产养殖管理委员会认证)、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国际认证和ISO质量体系认证,对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单项不超过2万元奖励,单个主体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给予单项不超过5万元奖励,单个主体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的,给予单项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六、筑牢金融风险保障
(十)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对深海养殖企业(渔户)、综合渔业平台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的80%。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 60%以上的养殖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深海养殖类企业、综合渔业平台、合作社用于养殖的当年贷款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贴息。贴息标准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若贷款期内已享受国家利率优惠政策,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则按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本条款与本《扶持措施》中其他奖补类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七、其他
(十二)申报单位在申报时禁止虚报、骗取政策资金,本政策不可与其它同类政策同时享受,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已取得的资助资金一律予以收回,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三)我市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渔业资金,或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渔业发展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十四)本政策自2023年6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
(十五)各项政策具体操作规程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并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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