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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征集2021和2022年度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18| 作者:BCC|

 

关于征集2021和2022年度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稀土高新区食药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安排部署,发挥知识产权政策引领作用,按照《包头市知识产权奖励激励办法》和《包头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1和2022年度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征集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4月6日,由申请单位自主申报。
二、征集项目
(一)发明专利奖励
1.对授权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高于5000元的资助。
2.对维持专利权满10年以上(2012年12月31日前授权)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的资助。(2022年享受过补贴的专利不予奖励)
3.对授权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的国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的资助。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资助对象所获得资助总额不高于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资助专利年费与专利代理服务费。
凡符合奖励范围的在校学生,在其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每项增加1000元。
(二)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在2021年、2022年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就高不重复奖励。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贴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企业,给予贴息补贴。一个申请人在一年内申请的贴息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如果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不予补贴。申请人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取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进行补贴。
对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进行补贴;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进行补贴;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进行补贴。
(四)知识产权贯标资助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仅限初次认证审核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五)新开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对引进和新开办的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经评估给予10万元开办资金支持;经认定成为国家示范机构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地理标志
本市纳入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每件资助5万元。
(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本市当事人,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的维权资助,其中律师费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单项援助最高5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国内维权案件资助最高20万元、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50万元。
(八)知识产权保险补贴
按照不超过50%的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用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九)专利导航
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每年立项不超过2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产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企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十)知识产权运营
对知识产权运营达到指定金额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按照不超过促成交易金额的1%进行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专利转移转化
企业登记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并在本地转化取得成效的,经评估,按专利及技术交易费的50%给予购买方不高于2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专利技术入股的按核定作价金额的50%给予专利技术承接企业不高于200万元资金支持。
已从本市科技部门获得资金支持的 ,不再重复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旗县区局按照《包头市知识产权奖励激励办法》和《包头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通知并组织本辖区符合项目征集条件的主体开展项目征集工作,并于4月7日16:00前,将《项目征集汇总表》(附件3)报送邮箱btzc531@163.com。
(二)项目申请主体填写申请表(附件1)后,提交至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部门。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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