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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对首次通过三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发布时间:2024-01-29| 作者:BCC|

 

石台县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按照《中共石台县委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石秘〔2019〕92号)、根据《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进质量品牌升级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
的企业, 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10 万元奖励。
2.对批准认定为 “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通过 “食安 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3.对获得省部级、市厅级项目立项的质量基础设施领域科研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4.对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企业,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 按照货 值金额(10 万元及以上)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5.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整合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通过年度审核的,一次性补助0.5万元。
二、支持标准研制
6.主持起草完成国际标准(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国家标准(排名前二且被立项文件列为主持单位)、行业标准(排名前二且 被立项文件列为主持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排名 第一)、省级团体标准(排名第一)、市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的 单位,每个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 8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4 万元、3 万元奖励。
7.参与起草完成(或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个标准一次性分 别给予 30 万元、8 万元/5 万元(排序前 5 位/排名第 5 位之后)、2 万元/1 万元奖励(排序前 5 位/排名第 5 位之后)。
三、推动标准实施
8.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标 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含创新中心)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9.获评 AAAAA、AAAA、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
四、鼓励标准创新
10.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的单位, 一次性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奖励。
11.获评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15 万元奖励(对同一单位, 每年度奖补项目不超过 2 个)。
五、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12.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1.5万元。
13.对通过 PCT 途径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 1万元奖励。
14.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 的,按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总额的 10%予以补助,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金补助,其中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合计补助不超过 1 万元。
六、支持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1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 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高价值发明专 利培育中心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安徽省专 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
16.对经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和 开展创新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试点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 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经省知识产 权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项目,一次性给予实际支出成本 30%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 10 万元。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7.对本市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知识产权侵权纠 纷的海外维权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
18.对获准设立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站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批设立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 建设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的单位, 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19.对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或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 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八、附则
20.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县区域内依法注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经营主体或单位(行政和事业单位除外)。
21.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我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22.本政策适用中的问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 2023-2024 年。
24.本政策发布后,《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秘〔2022〕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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