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对获得知识产权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
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工作资助(下称“知识产权资助”)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给予的资金资助。知识产权工作资助主要分为知识产权促进类资助和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两类。资助和奖励的工作经费,在每年市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助目标是: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现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资助原则是: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注重绩效、强化监督,充分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本级承担的扶持资金。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办理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资金划拨和落实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自查。
国家、省下达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知识产权促进类资助
第六条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当年资助上一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境外)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指专利证书记载的排序第一位的专利权人,以下同)。
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国内发明专利、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获得该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在香港取得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在澳门和在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英国或欧盟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在2个以上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授予专利权的,同一年内,最多按2个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资助。属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50万元,属于个人申请人的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
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报截止之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权发生转让的,仅资助专利受让人。专利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标准每年降低25%,在2025年1月1日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再资助。
第七条 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
2023年以后新增的有效发明专利,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专利1万元资助。属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30万元,属于个人申请人的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一)属于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
(三)维持年限超过10年;
(四)单件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或广东省专利奖之一。
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同一件专利不重复资助。上述第(三)项条件,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不需受2023年新增限制。
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第一、二顺序专利权人均为茂名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单位的,可由第二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但需提交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签署的放弃资助声明。
第八条专利奖配套奖励。
(一)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二)获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个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九条 专利转化运用资助。
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以受让、许可等方式购买专利所有权或专利使用权,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资助:
(一)发明专利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属于茂名市内企事业单位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0%资助购买方。购买引进每件发明专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鼓励军民融合发明专利技术交易工作,属于军民融合领域的发明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按照实际交易额的60%资助茂名市内的企事业单位购买方。购买引进每件发明专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发明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必须为非关联交易,并实现产业化应用。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注册商标资助。
获得以下商标权利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首次获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按3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保护的驰名商标,按30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商标重复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重复资助;
(三)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成功注册的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成功注册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2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和指定国核准注册证明后,一次性申请资助。属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20万元,属于个人申请人的年度资助不超过5万元;
(四)首次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T/GDTA001-2020)的,按5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商标资助申报截止之日前,商标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让的,仅资助商标受让人。商标权人的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主体可获资助30万元/件。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申报主体可获资助10万元/件,同一个申报主体获得资助不超过20万元。同时符合第十条资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资助。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
(一)对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
(二)首次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家。
(三)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一)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家、10万元/家一次性资助;
(二)对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家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资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工信部门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相关规定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商业银行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且申报当年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所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办理过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通知书。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资金用于资助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商业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评估(评价)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每个申请主体按获得质押融资实际贷款额的1%予以资助,同一个申请主体获得资助不超过15万元。每年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申报指南。
涉及同时符合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原则由申请主体自行选择。如有重复申领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对我市注册企业,购买了除知识产权相关职业责任保险外的知识产权财产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信用保证保险等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的,按保费50%资助。
当年对上一年的相应保费进行资助,以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单个企业每年资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本项经费市级安排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资助。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资助。
对上一年在本市注册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上一年完成本市发明专利代理20件以上,专利电子申请率达100%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人才资助。
对本市知识产权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一)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茂名社保满1年的人员,可以获得1万元资助;
(二)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茂名社保满3年的人员,可以获得2万元资助。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
第十九条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资助。
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的,每个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第二十条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资助。
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的,每个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一条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及应对资助。
(一)在境外提起侵权诉讼资助: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获得境外专利授权或商标注册后,在境外提起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最终判定被告侵权成立的,美国、英国、日本、欧盟国家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1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5万元。
(二)应对境外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或行政调查资助: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在境外应对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或行政调查,并在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茂名分中心备案,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或以侵权不成立达成和解的,美国、英国、日本、欧盟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1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5万元。应对过程中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执行。
(三)应对商标境外抢注维权资助: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在境外应对商标抢注,最终异议或无效成功的,美国、英国、日本、欧盟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1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5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一)在国内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被诉专利侵权的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最终成功无效一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同一主体每年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二)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境外对相关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终成功无效一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美国、英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最高可资助金额1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最高可资助金额5万元。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资助。
鼓励大型园区、产业聚集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培育布局、风险监测、法律咨询、争议解决、宣传培训、品牌建设、维权援助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健全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制度和自律机制,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每年对被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确认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的承建单位进行资助,每个单位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组织资助。
支持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对依法备案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专利纠纷案件数量超过10件的,资助5万元。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要求等,以当年度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原则上当年资助上一年项目,具体资助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年度经费预算及省下达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安排确定,如申报资助总金额超出财政预算安排,则等比例压减资助奖励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限期予以补正,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三)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并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发出资助名单的通知,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资助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所获资助资金全部追回,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将申报人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资助或奖励:
(一)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主体应当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助奖励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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