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管理职责部分)
5.1 校长
校长(或院长)是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
a) 批准和发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目标,实现知识产权资产保值增值;
b) 批准和发布知识产权政策;
c) 组织最高决策机构决定知识产权重大事务;
d) 明确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有效沟通;
e) 确保知识产权管理的保障条件和资源配备。
5.2 管理委员会
成立由最高管理层、学科专家、管理和运营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务,承担以下职责:
a) 拟定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相适应的知识产权长期、中期和短期目标;
b) 审核知识产权政策;
c) 审核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
d) 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e) 形成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决策方案;
f) 审核知识产权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5.3 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构
5.3.1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承担以下职责:
a) 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文件的拟订和组织实施;
b) 建立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体系;
c) 知识产权工作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
d)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
e)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遴选、协调、监督、考核;
f) 知识产权日常管理。
5.3.2 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建立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承担以下职责:
a) 建立知识产权资产统计、分析体系;
b) 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价体系;
c) 提出重大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方案;
d) 参与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布局;
e) 知识产权运营的日常工作。
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可合并设置。
5.4 知识产权服务支撑机构
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支撑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承担以下职责:
a) 为建立、实施与运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供服务支撑,受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委托承担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检查、监督工作并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
b) 为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构提供服务支撑;
c) 负责建设、维护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平台;
d) 建立信息收集渠道,负责知识产权信息及其他数据文献资源分类、加工;
e) 为重要科研项目提供全过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f) 日常专利检索、专利分析;
g) 组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培训及推广。
注:知识产权服务支撑机构宜设置在图书馆等高等学校负责信息服务的组织。
5.5 知识产权专员
各院系、科研机构设立知识产权专员,承担本部门以下职责:
a) 知识产权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
b) 知识产权培训;
c) 知识产权日常管理。
注:科研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以及校设科研机构、研究中心等。
5.6 知识产权专家和顾问
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员担任专家。根据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需要,可聘请知识产权专家或机构,协助开展重大知识产权事务。
电话:400-016-9000
邮箱:post@bcc.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5号D座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