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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政策法规,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中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鼓励各区县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  专利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PCT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

第八条  专利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建设全国专利运营服务体系,实施区域布局试点;

(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

(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与优势培育;

(四)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

(五)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培育与高价值专利组合的组建;

(六)专利导航,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

(七)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八)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评估、专利证券化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九)专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托管,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支持专利联盟建设。

第九条  专利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二)专利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三)专利执法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

(四)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五)区县专利执法资助;

(六)专利违法行为举报资助;

(七)专利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及快速维权机构建设;

(八)涉外专利维权。

第十条  专利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市专利信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专利文献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专利展示交易、信息分析、维权援助、大数据融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济南市重点产业专利技术分析及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发布;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

(四)创新主体专利信息应用能力建设,高价值核心专利培育及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及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

(三)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县、园区创建;

(四)荣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资助,济南市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资助;

(五)知识产权宣传;

(六)中小学知识产权创新教育与试点示范学校建设;

(七)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八)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件资助。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件,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

(三)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申请资助1万元/件,个人申请资助4000元/件。

(四)企事业单位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3年(4—6年),最高给予500元/件资助;满6年(7—9年),最高给予1000元/件资助;满9年(10—12年),最高给予2000元/件资助;满12年(13—20年),最高给予6000元/件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运用资助标准:

(一)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家资助,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5万元/家资助,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家资助。

(二)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后,对企业缴纳的贷款利息、保险费、评估费(分析评价费)、担保费给予资助。其中贷款利息省财政给予贷款同期基准利率60%的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市财政给予40%资助,最高资助30万元。保险费省财政给予60%资助,最高资助6万元;市财政给予40%资助,最高资助4万元。评估费(分析评价费)省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市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担保费市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申报企业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市财政不重复支持,享受资助期限最长2年,资助次数最多3次。

(三)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投保的职务发明专利最高资助2000元/件,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四)对被确定为济南市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项资助,省、市不重复支持。

(五)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分析,形成一批专利布局科学合理、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专利组合,推动产业升级发展。对市主导产业、区域特色产业专利导航,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项、100万元/项资助。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国家、省、市不重复支持。

鼓励企业绘制专利地图、人才地图,开展专利导航。对企业自主开展的专利导航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市与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已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六)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对技术交易买卖双方,经技术合同登记后,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补助;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利运营试点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家补助。具体按照《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七)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对确定为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给予最高10万元/家资助;对确定为山东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给予最高8万元/家资助;对确定为济南市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实践基地的,给予最高5万元/家资助。

第十四条  专利服务资助标准:

(一)获得国家级品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10万元;获得省级品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8万元;获得市级品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5万元。

(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每家资助10万元。

(三)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工作、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工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海外工作站、分中心)建设,给予政策引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专利保护资助标准:

(一)区县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专利案件资助200元/件,协助调解、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资助1000元/件。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效能。

(二)对假冒专利行为举报资助。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给予300元/件资助;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给予500元/件资助;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作出贡献的,给予5000元/件资助。同一举报案件省、市不重复资助。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件;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件;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件。对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费援助,最高资助5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奖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项、20万元/项的奖励;

(二)对获得济南市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项、5万元/项、2万元/项奖励。

(三)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等项目,以及国家、省知识产权局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编制专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区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推荐,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和批复。年度资助分批次集中受理、审核、拨付。

第十九条  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专利导航分析、济南市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实践基地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等实施项目计划管理,市知识产权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单位申报,区县知识产权局推荐,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进行公示。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项目资助经费。项目实施采取过程控制,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强化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兑现,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具体负责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的实施细则,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管理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3年内不再享受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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