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
发布时间:2020-07-14|
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全市科技创新,特制定本政策。
一、着力强化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
持续加大科技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每年不低于6000万元,使全社会R&D占GDP比重逐步达到和超过省和国家平均水平。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团队)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每年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地方配套。对牵头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人才及团队,按立项经费5%给予最高50万元地方配套。
(二)鼓励开展重点产业、新兴产业领域技术研发。对企业年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2%给予奖补。对我市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3%给予奖补(当年研发投入比上年降低40%以上的,不享受研发奖补)。
(三)加大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科技攻关力度。实施“钒钛产业领军人才集聚攻关计划”,对海内外钒钛顶尖人才(团队)来攀进行钒钛攻关或成果转化,根据其科技含量、市场需求程度、成果转化产能及效益等因素,给予最高6000万元综合资助;对本土钒钛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检测中心及钒钛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攻关、产学研检合作等给予最高2000万元综合资助。将攀西国家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人才引进培养列为全市人才工作一号工程,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优先支持保障。
二、着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一)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对每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对新备案的瞪羚企业,给予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行动。对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着力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评价费用纳入科技创新券补贴。定期对评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评选,优秀科技成果向全社会发布,并对市优秀科技成果进行表彰。
(二)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给予补助。鼓励本市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个人)科技成果,对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予以补贴,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2%和1%给予奖补,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在我市新建的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检验认证、知识产权评价评估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取得国家、省级资质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开展各类科技服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引导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攀枝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按机构收取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的10%进行补助,每家机构1年期内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对购买检验检测、专利代理、知识产权营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导等科技服务的企业,以科技创新券形式、按服务类别,分别给予支出费用8%—20%的补助,每家企业1年期内不超过10万元。
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允许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收取服务费。对财政性出资建设或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纯收益,其70%用于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30%用于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等。服务收益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获得的收益不计入个人绩效工资,不作为工资基数。
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项标准分别按主导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三)大力支持发展科技金融。
实行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风险补偿制度,在“银行+政府”“银行+保险+政府”“银行+担保+政府”三种风险共担模式中,对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中明确属于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经认定,政府分别按60%、40%、40%的比例给予补偿。
支持专利、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攀枝花辖区内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年度贷款发放额的1%对经办机构给予奖励。
对攀枝花辖区内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30%的利息补助、50%的评估费补助、50%的保险费补助、50%的担保费补助。
五、支持打造“双创”升级版
(一)支持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
鼓励高起点新建科研机构,引导支持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在我市新设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入驻攀枝花市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院所给予200—50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并在土地、用房、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对新建的省、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建设资助。
支持创新平台提质增效,对新获得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新晋升为国家、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并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建设资助。
(二)支持打造特色“双创”品牌。鼓励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创享汇、论坛、训练营等创新创业活动,经认定后,给予每年不超过活动费用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活动奖励的项目、个人,按50%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六、加强科技人才贡献激励
(一)实行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按50%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对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的专利,对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鼓励注册地在攀枝花市的研发机构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激励机制。注册成立新公司时,由第三方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按评估价值作价投资入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已有政策条款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已有政策按照原来的实施方式组织实施,新的政策配套制订实施细则。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享受本政策。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全市科技创新,特制定本政策。
一、着力强化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
持续加大科技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每年不低于6000万元,使全社会R&D占GDP比重逐步达到和超过省和国家平均水平。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团队)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每年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地方配套。对牵头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人才及团队,按立项经费5%给予最高50万元地方配套。
(二)鼓励开展重点产业、新兴产业领域技术研发。对企业年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2%给予奖补。对我市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3%给予奖补(当年研发投入比上年降低40%以上的,不享受研发奖补)。
(三)加大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科技攻关力度。实施“钒钛产业领军人才集聚攻关计划”,对海内外钒钛顶尖人才(团队)来攀进行钒钛攻关或成果转化,根据其科技含量、市场需求程度、成果转化产能及效益等因素,给予最高6000万元综合资助;对本土钒钛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检测中心及钒钛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攻关、产学研检合作等给予最高2000万元综合资助。将攀西国家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人才引进培养列为全市人才工作一号工程,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优先支持保障。
二、着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一)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对每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对新备案的瞪羚企业,给予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行动。对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着力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评价费用纳入科技创新券补贴。定期对评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评选,优秀科技成果向全社会发布,并对市优秀科技成果进行表彰。
(二)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给予补助。鼓励本市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个人)科技成果,对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予以补贴,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2%和1%给予奖补,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在我市新建的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检验认证、知识产权评价评估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取得国家、省级资质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开展各类科技服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引导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攀枝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按机构收取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的10%进行补助,每家机构1年期内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对购买检验检测、专利代理、知识产权营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导等科技服务的企业,以科技创新券形式、按服务类别,分别给予支出费用8%—20%的补助,每家企业1年期内不超过10万元。
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允许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收取服务费。对财政性出资建设或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纯收益,其70%用于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30%用于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等。服务收益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获得的收益不计入个人绩效工资,不作为工资基数。
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项标准分别按主导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三)大力支持发展科技金融。
实行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风险补偿制度,在“银行+政府”“银行+保险+政府”“银行+担保+政府”三种风险共担模式中,对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中明确属于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经认定,政府分别按60%、40%、40%的比例给予补偿。
支持专利、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攀枝花辖区内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年度贷款发放额的1%对经办机构给予奖励。
对攀枝花辖区内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30%的利息补助、50%的评估费补助、50%的保险费补助、50%的担保费补助。
五、支持打造“双创”升级版
(一)支持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
鼓励高起点新建科研机构,引导支持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在我市新设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入驻攀枝花市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院所给予200—50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并在土地、用房、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对新建的省、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建设资助。
支持创新平台提质增效,对新获得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新晋升为国家、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并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建设资助。
(二)支持打造特色“双创”品牌。鼓励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创享汇、论坛、训练营等创新创业活动,经认定后,给予每年不超过活动费用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活动奖励的项目、个人,按50%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六、加强科技人才贡献激励
(一)实行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按50%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对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的专利,对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鼓励注册地在攀枝花市的研发机构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激励机制。注册成立新公司时,由第三方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按评估价值作价投资入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已有政策条款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已有政策按照原来的实施方式组织实施,新的政策配套制订实施细则。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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