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则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扶持,质量强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市软课题研究。具体为: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1.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实施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和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
对争取到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按省支持资金同等金额、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按1:1分担。
对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的单位,按国家支持资金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
2.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市产值的比重前十,且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本条款不重复享受。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2%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依据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企业一套表”数据)
对年度研发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的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按1:1分担。
对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上登记的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
对授权或受让市外的每件中国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授权的每件国外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项最多两个国家)。对近三年获得5项以上、10项以上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排名前2位)。对开展专利托管的本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50家、100家、1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对当年发明专利年费缴纳总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专利权人,按年费缴纳总额的50%、最高3万元给予补助。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铜转化、产业化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10%、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
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在铜联合开展技术项目开发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
对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发布且纳入省考核统计范围的每项成果,给予登记单位1000元奖励。
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一个贷款周期利息总额的3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
4.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实施科技扶贫专项。根据全市扶贫村的基本情况和产业特点,重点开展新型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创新创业专家辅导,实施一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科技扶贫项目,提升贫困村脱贫能力。
实施乡村振兴计划。重点支持乡村优势特色产业的共性技术攻关,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建设,提升支撑农业科技发展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5.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上述各类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运行一年以上的上述各类研发平台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补助。
6.强化双创孵化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安排科技孵化资金,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铜陵赛区获奖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
7.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
对国家、省部级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500万元补助。对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获优秀等次的奖励200万元。
市政府与大院大所共建技术转移中心的,在协议有效期内,给予每年100万元经费补助,其中50万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兑现。特别重大的技术转移中心经费补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研定。
着力推动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对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知识产权协会,在正常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业务的三个年度内,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
8.加强科技奖励工作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获安徽省科技奖的成果,给予省奖励资金同等金额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专利银奖(外观设计银奖)、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专利银奖(外观设计银奖)、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奖励资金的5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50%奖励成果主要完成人。
9.培育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业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按1:1分担。
对民营科技服务机构、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在铜促成的技术转移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编制、信息情报、咨询服务、科技统计、科技普及、项目管理、产学研合作、省对市科技考核指标推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招引、国防科技动员、数据信息平台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0.支持园区和基地建设
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支持园区主导产业的共性技术攻关和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各类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园区整体创新能力。
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用于园区创新能力建设。
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国际技术合作(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基地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高校科研院所与县(区)政府、农业园区合作共建的高水平农业特色实验站,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人才扶持
11.每年安排人才专项资金,用于铜陵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扶持以及相关项目。
12.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铜创新创业。重点资助与铜陵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要项目、特色产业等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对刚性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特优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分别给予18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住房安家补贴,按4:3:3比例,分三个年度支付。
对柔性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同一年度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三个档次,并根据其实际工作月份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5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
对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职引进的职业经理人,按年薪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引进上述A、B、C类人才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会人士,确定一个引进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对引进的工资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的5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对新建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有院士、博士进站工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60万元、50万元建站补助及研发运营补贴。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
14.对企业引进的拥有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及一项以上发明专利的高技能人才,发明专利能实施成果转化且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按每年2万元,分五年支付。
15.对企业引进国外高层次技术及管理人才参与技术研发项目,经申报获得国家或省资助的,按国家或省项目资助资金的1:1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6.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申报入选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8万元、1.8万元。
17.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申报入选国家“千 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百 人计划”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生活补贴,其中创业类按省、市1:1比例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18.每三年开展一次领军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155”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团队评比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杰出乡贤、农业乡土人才选拔。被评为市级领军人才的,连续三年每人每年补助5万元。被评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连续三年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被评为“1155”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团队的,连续三年每个团队每年补助8万元,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被评为“1155”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对象的,连续三年每人每年补助3000—5000元。被评为杰出乡贤、农业乡土人才的,每人一次性补助2万元。
19.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文化名家工作室建设,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2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得市级文化名家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
20.加强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给予生活补贴、人才津贴等。本土培养人才获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按1:1配套补助。
21.鼓励企业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且与企业续签工作合同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1:1比例分担。
22.每年遴选一批重点人才工作项目,按规定给予必要的人才经费补助。
23.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可享受其它有关优惠政策,市内政策重叠的不重复享受。
(三)质量强市
24.对新获省以上质量工作先进集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5.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奖励。
26.除经信部门主导制修订的行业标准外,对主起草(排名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起草(排名2—5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25万元、12万元、8万元奖励,同一项标准有两个以上单位符合条件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一个单位给予奖励。
除国际标准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标准起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45万元。
27.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AA级确认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
28.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对标达标平台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
29.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30.对新获AAA级测量检测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3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2.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不低于省级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33.对新申请注册并核准的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中小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列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范围,给予注册费用补贴。
34.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1万元。
(五)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
35.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企业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列入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列入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
36.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合格单位证书、安徽省合格单位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3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列入省年度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按评议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对铜陵市专利权人与市外专利权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一项专利维权案件胜诉结案后,按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实际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
(六)市软课题研究
38.市软课题研究主要分为课题和项目研究,重点围绕铜陵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领域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作为市委决策咨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课题类补助标准分为1万元、2万元、3万元三个档次,项目类补助标准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四个档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先行投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对资金使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在支持方式上可采用竞争性机制,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被选项目中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最高或实施成本最低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单位,根据各责任单位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向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二)审核。责任单位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同时进行涉企系统比对。审核结果需要进行公示的,必须予以公示。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拨付资金。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税收政策,按企业属地和财税管理体制分级兑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委政研室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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