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2019年度质量暨知识产权建设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品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19〕35号)、《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质量暨知识产权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日市监字〔2020〕3号)规定,市级财政设立市级品牌建设资金(其中质量暨知识产权建设资金为品牌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之一),对在品牌、标准、商标、专利方面取得相关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奖励。为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本次申报范围为在2019年度获得下列范围的新获得(首次获得)品牌、商标、标准、专利项目给予奖励扶持。
对同一项目复评、续展、变更的不再予以奖励扶持(专利年费除外)。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2个及以上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扶持。
(一)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 “中国知名品牌”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 “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按单位奖励的20%给予奖励。对获得“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个人,按单位奖励的10%给予奖励。
(三)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日照市特色质量小镇”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对获批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最高给予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质量提升示范区的,最高给予奖励50万元;通过“泰山品质”认证的,最高给予奖励20万元。
(五)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5000元。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包括以下类型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航空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航空器维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航空仓储销售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电讯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德国汽车工业协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电气与电子元件和产品有害物质过程控制管理体系认证、国际铁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对当年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每项最高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每项最高按照主导制定的30%给予扶持。
(七)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标准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最高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八)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
(九)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最高给予扶持资金2万元;对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最高按照主导制定的30%给予扶持;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单位,每项最高给予扶持资金1万元。
(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仅指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单位,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
(十一)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每件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二)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指定1个国家奖励2000元,每件商标每年最高奖励4万元;通过单一国家注册方式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奖励1000元,每件商标每年最高奖励2万元;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奖励1000元。本项规定获得奖励的申请人,每年奖励总额最高20万元。
(十三)对当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
(十四)发明专利自授权后第二年起进行年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补贴,每件每年最高600元。
(十五)对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单位,最高再给予5万元奖励。
(十六)对被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获得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优秀发明家和省优秀发明人的个人,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八)对获得日照市专利奖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十九)针对重点企业实施专利导航计划,对开展专利导航并通过验收的单位,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对专利权转让登记或专利实施许可备案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专利项目,最高给予技术交易额10%补助(本项10万元封顶);对列入省关键核心技术项目的单位,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根据第十五至二十项规定获得奖励的申请人,每年奖励总额最高20万元。
特别说明:市级质量暨知识产权建设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如果申报的项目数量较多,最终奖励金额可能低于最高奖励标准。
二、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开展知识产权创新,包括品牌宣传、品牌保护、商标申请、质量改进、人才培训、标准研究制定、技术革新、专利申请等工作,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申报条件
申报资金奖励项目的单位,除应符合本指南奖励范围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中央、省属企业驻日照机构或者在日照市申请或者拥有商标、专利的个人。
(二)项目申请人和资金使用者应为同一单位(个人)。
(三)申报组织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申报个人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资料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级以上财政扶持企业资金监督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市级质量暨知识产权建设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协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名义申请的)。
(三)有关质量品牌认定证书或批复文件、标准文本、标准化试点验收证明、标准化良好企业证书、采标证书等证明性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国内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国际注册证或WIPO受理通知书相关证明及复印件;有关专利的证书、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等。
(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见附件3)。
(五)其它必要补充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所有申报材料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同时报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五、申报程序
申报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市级以上财政扶持企业资金监督责任承诺书》《市级质量暨知识产权建设资金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性材料,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行文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三)市市场监管局对区县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申报时间
本年对2019年度获得的质量暨知识产权项目进行奖励资助,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申请人于3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区县市场监管局于4月3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资料行文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二批次申请人于7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因新冠疫情影响,延迟到8月15日),区县市场监管局于8月3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资料行文报市市场监管局。
原则上,除商标、专利类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应在第一批申报。
七、有关要求
申报人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申报人获得奖励资金3个月内,应当将项目绩效报告(见附件4)及相关佐证资料报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申请人逾期不报者三年内不得参与本项目申报活动。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做好市级质量暨知识产权建设资金申报的受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核实申报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保证申报工作质量,并对专项资金支持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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