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武政〔2017〕30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武汉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政策引导、公开公正、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为后资助,是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给予一定资助,包括补助、补贴。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且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涉及的知识产权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不存在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权等。
第六条 发展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信息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审定及资金拨付,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绩效评价。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申报受理、审查和汇总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发展资金对发明专利授权、注册商标、企业培育、中国专利奖、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等给予部分资助。用于承担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1、对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10件(含)以上的,每件给予5000元补助。
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权,参照中国发明专利补助标准执行。
2、企业获得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3万元;获得其它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达到3件(含)以上的,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申请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视为一件专利,按单一国家最高额度补助。
3、在关键技术领域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对培育期满达标的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资助。
4、新核准的地理标志,对拥有该地理标志权的组织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质量提升
5、支持高校院所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提高专利转化效率,对转化实施运用创造了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应用价值的项目,按当年专利转化交易额的5%予以补贴,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6、通过转化实施运用的专利项目,对所涉专利转化后给予三年的专利维持费补贴,每件专利一次性补贴3000元,单一转化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
8、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的项目,每项资助50万元;获中国专利银奖的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
9、对于按期还清本息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平均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及实际还款期限,对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投保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按其缴纳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企业投保专利保险,按其缴纳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11、全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或非诉调解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年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数量达到60家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每年度补助10万元。
12、支持我市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对经济社会和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事项,参考维权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四)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1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知识产权运营、分析评议等各类试点或示范,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名单或授牌承担项目建设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
14. 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或复审、知识产权诉讼代理等业务成功案例各3项以上,且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50件以上(含50件)的我市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机构培育工作,每家资助20万元。
(五) 知识产权教育水平提升
15、新获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每家一次性资助15万元;新获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新获批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学校获不同级别认定的,以最高认定为准,不重复资助。
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发展资金申请按年度集中申报,所有申报信息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进行填报。申请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按时申报,逾期视为放弃、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资助:
(一)发明专利授权补助中,非自主创新取得的专利权即通过购买、转让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二)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补助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年度被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投诉多于2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情形的。
第十条 发展资金要严格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有义务按年度提交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追回已拨资金并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列入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自列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发展资助资金,不得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项目。
第十四条 对国家、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市区两级申请各类资助资金的资格,同时追回上年度已获各类知识产权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办理资助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行政策分级指导机制,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本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对市级发展资金未覆盖的项目予以支持和引导,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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