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备案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为激励我县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 2013)认证和备案,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我县内首次实施贯标的企业。
第二条 奖励方式
经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不包括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三条 备案要求
企业启动贯标后,在现场审核前3个工作日内,向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有效期两年,到期后须重新备案。
第四条 备案方式及提交的材料
备案材料需提交纸质及电子版,具体包括:
(一)《新昌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启动贯标事项的决议
(四)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
(五)认证现场审核通知书及审核计划
第五条 申报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一)《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奖励补助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开户银行和帐号。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负责受理备案、审核和奖励。
(二)申请人在申请奖励过程中如提供不实材料、弄虚作假,收回奖励资金,取消今后三年内的申请资格,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不定期组织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备案奖励规范和有效运行。
第七条 其他
(1)申请备案及申报奖励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本办法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3)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重大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4)本办法由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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