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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知识产权资金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滨州市知识产权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在促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滨政发﹝201727号)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发﹝201821《滨州市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实施细则(试行)》(政字﹝2019131《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发﹝2020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专利创造奖补专利运用奖补专利奖奖励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及省、知识产权发展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知识产权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知识产权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对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市市场监管局要认真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主要采取竞争择优、以奖代补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安排合理合法。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须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总体预算绩效管理,拨付资金等。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市场监管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批复下达。

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财政、知识产权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下达地方的知识产权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资金,在专利创造、运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奖补范围和标准

条 专利创造奖补

(一)发明专利获授权后每件2000获授权后维持五年以上的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后每件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后每件助500元。

(二)对PCT专利申请给予补助,单位给予每件1万元助,个人给予每件5000。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给予补助,单位给予每件每个国家2万元助,个人给予每件每个国家1.5万元对同一件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地区)给予助。

(三)对专利创造大户给予奖励,市财政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10万元奖励。其中: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大户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10-20件的奖励5万元,21件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度PCT申请大户年PCT申请数量5-10件的奖励5万元,11件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四)鼓励企业绘制专利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对通过滨州市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的企业或行业协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分别由市财政承担30%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承担70%。

条 专利运用奖补

(一)实施滨州市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培育,市财政对通过认定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择优给予每个最高30万元经费补助。

(二)鼓励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通过标准验收且符合《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及认证领域相关规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专利奖奖励

对每年评出的市重大专利奖,给予20万元奖金;对每年评出的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金。

  •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对滨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出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等生产经营活动贷款发生的利息在企业还完贷款本息后给予一次性贴息。贴息金额不高于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已获得过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企业,3年内不再予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

章 监督与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市市场监管局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重点选择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绩效评价及复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公开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十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骗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各级知识产权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十本细则市市场监管局财政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2020年7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7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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