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0〕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分为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专项资金预算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一起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项目入库、预算编制、申报评审、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实现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指标任务;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制订明细分配方案;发布申报指南,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对转移支付各区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算;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确保公开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专项资金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市级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纳入区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转下达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下统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项目受理、推荐和审核、信息公开等;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用款单位和个人是指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或承担发展资金项目的单位。用款单位和个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国际注册商标权、申请PCT专利和缴交发明专利年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二)具有广州市户籍或者持有居住地址在广州市的“广东省居住证”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专利、商标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专利、商标的指定代表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无特别声明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发明专利证书(申请书)、商标注册证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2,0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
(三)PCT专利申请。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
(四)发明专利年费。对申请资助时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第6年的,资助1,800元/件;或维持满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4,8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第6年的,资助700元/件;或维持满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2,800元/件。一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
(五)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各级专利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用款单位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商标资助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商标最多资助不超过10000元。
(二)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四)对商标续展、变更、转让、转移等行为不予资助。
(五)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各级商标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商标代理服务费总额,且获得市级商标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发展资金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等,项目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市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工作内容、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验收方式等,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财政资金,待合同到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市市场监管局或区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十六条 发展资金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广州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完成发展资金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发展资金项目对申请人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专利、商标给予资助,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银奖不超过5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2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
(三)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指定奖项的示范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获评其他国家级或以上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促成知识产权交易达到指定金额的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按照不超过交易金额的1%进行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金融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按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实际获得贷款额计算,按最高不超过2%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知识产权保险项目。按照不超过50%的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用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资助,为后补助项目。对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给予资助2万元;完成首个认证周期通过再认证的,增加资助3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的维权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获胜诉的国内发明专利维权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的维权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对获胜诉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发明专利的维权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的维权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应对国外权力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查并最终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机制建设,为前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在重点产业、新领域、新业态等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援助机制,每年支持方向不超过4个,每个方向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司法鉴定、司法保障、公证服务、法律服务等单位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利用,为前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开展重点领域、行业或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专利导航项目,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产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企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实施高价值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支持地理标志运用和区域品牌战略实施,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和重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支持我市企业和机构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能力,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2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建设,支持试点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为前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5万元。
(二)创新活动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支持参加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或组织开展全市性科技创新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等。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推进全市性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为前补助项目。按照当年度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国家、省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知识产权重大项目,设立相应的重点工作项目,立项数量和资助标准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得申报发展资金;
(二)同一申请人当年申报发展资金的前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项;
(三)曾获得发展资金立项支持的一次性资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发展资金项目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国家、省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结合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纳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在当年的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经费。各区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项目审核业务的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发展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发展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资助资金和区级审核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每年集中申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二)区知识产权局以辖地管理原则,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知识产权局编制辖区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知识产权局将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五)市市场监管局汇总、编制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草案,经局党组会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各区。
(六)各区接到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下达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 市级审核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每年集中申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评审标准,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二)区知识产权局以辖区管理为原则,核实、推荐申报项目。
(三)市市场监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市市场监管局将项目形式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审查立项,并对评审、采购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是由市市场监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随机抽取原则确定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财务等行业专家,组成5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采取集中或网络评审方式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集体研究是指市市场监管局对后补助项目,以及单项资金额度不高于10万元或非竞争性分配的前补助项目,可以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立项。集体研究过程包括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定。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审查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局将立项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审议,确定立项结果,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用款单位拨付资金。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
(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定立项的前补助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项目合同。
第三十八条 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后补助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发展资金前补助项目的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采取分期拨付的,拨付方式和拨付金额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发展资金前补助项目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会议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合理支出费用;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后补助项目的经费,用款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财政政策规定统筹使用。
第四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前补助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协助中期检查的开展。中期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为主,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中期检查结论。通过中期检查的,继续执行项目合同;不通过中期检查的,应予以限期整改,尚未下达的项目经费应暂缓拨付;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终止项目合同。
第四十一条 前补助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市市场监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以项目合同为基本依据,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方式进行。
市市场监管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项目验收结果。不通过首次验收的,应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申请二次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酌情延期验收,无需承担验收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合同:
(一)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方案需要修改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作已不能继续,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项目的业务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
(五)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要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的。
申请项目合同执行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申请延长合同期限的,不得超过1年。同一项目合同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终止合同:
(一)项目承担单位未通过中期检查、且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未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配合验收的,或限期整改后未按期申请验收的,或二次验收未通过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被注销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欺骗行为等情况的。
(五)因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无必要实施的。
第四十四条 对于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上缴尚未使用和未按规定使用的专项资金。
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造成合同终止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将其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金和项目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按照审核权限向市市场监管局或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申请应当明确异议的内容、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申请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1次申请。
市市场监管局或区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应当在异议处理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异议处理决定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项目,应当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财务管理的跟踪监控,定期编制资金动态监控分析。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
第四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市场监管局应组织区知识产权局、用款单位和个人,按照《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中关于项目支出评价管理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
第四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用款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市场监管局或区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停止其3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市市场监管局在门户网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统一管理平台以及政府门户网站“营商广州”专栏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区知识产权局、用款单位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按穗知〔2015〕22号文、穗知规字〔2017〕4号文获得过第7~9年中任一年年费资助或PCT申请资助的专利,不重复进行资助。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市监规字〔2019〕1号)同时废止。
电话:400-016-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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