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方案》(深委大湾区〔2019〕6号)、《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深发〔2019〕13号)、《关于开展质量标准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19-2022年)》(深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切实促进科技创新,提升龙华区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专项资金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申请项目中的知识产权具有争议;
(二)申报单位正在被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
(三)申请人在申报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及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内容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万元;
(二)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
第六条 鼓励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带动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经国家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每家资助100万元;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力度。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认定为“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企业资助5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认定为“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
第八条 鼓励企业参与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且有效发明专利为10件以上,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
第九条 实施专利奖配套资助,获得以下专利奖的可分别予以资助,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配套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项配套资助2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万元;
(二)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配套资助5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配套资助5万元;
(三)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5万元。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100万元;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50万元;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50万元,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25万元;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称号的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每家配套资助50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每家资助10万元。
第十一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质押方式申请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企业还清贷款本息后,可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的70%申请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第十二条 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在终审生效判决中获得胜诉的,每个案件对其诉讼费按实际支出的70%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品牌专项资助内容
第十三条 鼓励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500元;
(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500元。
第五章 标准化战略专项资助内容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积极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对相关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每家单位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每家单位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2.5万元;
(三)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每家单位分别资助5万元;
(四)对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单位,分别按每个委员资助2万元、1.5万元、5000元;对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单位,分别按每个委员资助1万元、5000元、2500元。已获得上述(一)、(二)项资助的单位除外。
对同时承担多个上述委员会工作的单位,按项目数分别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积极参与或主导标准制定。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国际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
(二)国家标准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
(三)行业标准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
(四)广东省地方标准
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资助;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
(五)深圳市技术标准(包括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等)
主导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助;主导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资助。
(六)深圳市团体标准
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该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已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每个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每年获得的深圳市团体标准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标准。
(七)企业产品标准
每个由专利转化而成的企业产品标准,给予500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资助。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且多个单位符合资助条件并进行申报,资助资金由申报单位协商分配,达成一致后给予资助。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对已完成的上述各类标准研制项目,同一家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龙华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经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实际支出(含材料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宣传推广费及本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费用开支,需列出明细类别)等额给予资助,且每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同一家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承担多项学术活动的,经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第一项按前款资助,第二项起按实际费用50%的标准给予资助,且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企业,每张证书分别资助5000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为树立标杆和鼓励先进,对质量示范企业(导入卓越绩效模式且成效显著)给予资助。每年获得资助的企业不超过10家,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单位,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奖金奖励。本项目与龙华区质量奖项目不重复申请,龙华区质量奖评审期间,本项目轮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规定,同时又适用龙华区现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相关扶持政策,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8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8年1月1日起获证(奖)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实施前已申请,但未评审或未拨款的项目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实施后,《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2015年修订)》(深龙华办〔2015〕38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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