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鼓励政策
为更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使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我市城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在2017年《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基础上,对标知识产权工作新任务新要求和其他地区做法,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各类主体知识产权创造
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按照辽宁省相关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标准予以补助。
二、鼓励争创国家级、省级奖项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予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辽宁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过达标认证的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辽宁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奖励。
四、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工作
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企业,市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最高补贴50万元;补贴50%的担保费用;补贴购买信贷履约保证保险和专利执行险费用,不超过贷款额的2%。
五、鼓励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安排知识产权运用、维权援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政府购买知识产权援助服务、补助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费用和专利导航预警分析、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六、资金来源及渠道
鼓励各类主体知识产权创造,按照省相关规定,由省财政统一解决。
鼓励争创国家级、省级奖项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关于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解决;担保费用及购买信贷履约保证保险和专利执行险费用,按规定从盘锦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中支付。
鼓励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予以解决。
七、其他
本政策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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