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科技创新新政(含奖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决策部署,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机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日前,我县出台《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该《意见》主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举措、审核兑现程序等几部分,涵盖了实施科技企业“倍增”计划、加强企业研发能力建设、优化科技创新成绩应用、发挥企业引才用才主体作用、加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等内容。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吧!
总体要求
到2022年,我县主要科技创新指标跨上新台阶,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突破3.2%,其中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支出突破35亿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突破300家和65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突破75%。
主要举措
一、促进各类主体创新发展
实施科技企业“倍增”计划。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县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生产同类高新技术产品的独立法人企业,自注册落地年度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待遇。对企业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每年竞争性立项若干县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给予单个项目限额50万元,总限额200万元奖励。对企业承担的各类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争取上级科技资金的50%配套,国家级限额200万元,省级限额150万元。
加强企业研发能力建设。对于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新认定的嘉兴市创新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并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支持。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进行绩效评价,嘉兴市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依托单位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限额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争取省级科技资金的1:1配套建设补助,限额500万元,对其重大科技专项按争取省级科技资金的1:1配套,连续支持三年,限额100万元。精准落实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全面推行企业研发费用电子归集。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8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按研发费用支出金额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总限额500万元。
优化科技创新成绩应用。对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三年内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给予加分提档。规上工业企业未设立研发机构或未体现研发活动情况的,三年内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给予扣分降档。
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编制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技术、服务)推荐目录,遴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带动产业发展潜力的重点产品进入推荐目录。政府采购、药械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列入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排斥在外。纳入推荐目录并经认定为首购产品的,在同类首购产品只有一种的情况下,可依法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两种及以上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对于采购由我县企业提供的软件、人工智能、系统解决方案等产品(服务)近三年累计超5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20%限额50万元补助。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个人或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1.5万元/件。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给予补助3万元/件;对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的,资助3万元/件,同一发明最多资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对列入各类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省级、市级、县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展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贯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给予50万元奖励,优秀奖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给予10万元奖励,优秀奖给予5万元奖励。对关系我县行业或产业重大利益的知识产权(专利)司法诉讼胜诉案件进行支持,诉讼费用在10万元以上,按照知识产权(专利)诉讼代理费30%进行补助,限额10万元。
二、提升县域聚才留才能力
发挥企业引才用才主体作用。对企业人才申报入选国家级引才计划、省级引才计划,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资助额度分别给予1:1配套资助。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在海内外建设“人才飞地”,“人才飞地”新引进的全职聘用人才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加快科技创新人才引育。对杰出人才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由我县申报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给予最高不超1000万元的资助。
吸引科创项目落地。吸引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落地,落地后择优给予项目启动资金支持,每年度最多支持3个,总限额不超200万元。
加快外籍专家引进。外国专业技术人才(B类)年龄可突破至65周岁,并可办理有效期最长2年的工作证,对企业切实所需的,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三、推进区域协同创新
加强科技孵化机构高水平建设。发挥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作用,鼓励创业企业入驻孵化,入驻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享受天使基金支持、三年地方财政贡献奖励、300平方米孵化场地房租费优惠等政策。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通过县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项目实行竞争性立项。对经嘉兴市认定的我县市级域外(境内)孵化器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加强对科技孵化机构监管,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且运行成效良好的,按其当年无偿资助在孵企业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20%的奖励,限额100万元,成功培育在孵企业认定为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培育主体3万元/家、1万元/家的奖励。推进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平台建设,经市级认定(备案)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认定(备案)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国家级认定(备案)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加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新建、引进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给予不低于1亿元的综合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经立项分阶段给予总额3000万元综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对行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立项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综合支持;对省级以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县设立科研分支机构,经立项分阶段给予最高200万元综合支持;对县内企业与省级以上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联合建立企业研发中心,经立项分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于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积极鼓励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依托单位,创建期内给予每家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对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依托单位,每年每家给予2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剩余财政支持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专项资助。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科创项目路演。整合项目资源,集聚创新要素,推动科创项目引进,对举办科创项目集中路演活动给予经费支持。由县级部门(单位)举办的集中路演活动由财政全额保障;由其他主体举办的,给予每场实际发生费用50%的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路演项目成功落地并完成公司注册的,按项目给予推荐机构奖励。
鼓励科技成果转让交易。对在我县开展服务的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海盐科技大市场平台促成的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交易,经审核备案,按照年度实际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奖励,限额30万元。
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县级“1+X”技术转移工作站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工作站优秀科技合作大使给予2万元奖励。对企业以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或引进购买技术等方式实施的产学研项目,按外协实际支付经费20%补助,限额100万元。对企业实施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总限额100万元。
推动科技成果收益市场化分配。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其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允许高校、院所通过协商谈判、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和作价入股比例。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没有签订实施协议,且单位在专利授权后或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未进行转化的,完成人可自行实施转化并获得全部收益。
加大对科技成果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整合创新要素资源
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拓展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各类科技金融新产品,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设立2000万元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基金,发挥政策性担保基金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担保支持,支持比例不低于30%。实施科技保险补贴,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每年按险种最高给予50%的保费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10万元。
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新增1000万元政府引导性基金,做大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各类早期、初创的科技人才项目。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基金,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全县实体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校科研院所掌握的信息、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引导子基金重点关注和支持对科技类项目的投资,提高子基金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效率,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
加大创新券推广应用。扩大创新券使用对象和范围,支持科技创新全过程,激发技术创新活力。对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测试、查新等费用,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支持,每家企业每年限额20万元。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县内企业参与由科技部门主导的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于决赛入围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奖励,对于获奖企业依据获奖金额给予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30万元。
优化民生及农业科技创新环境。针对我县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安排不超过10项农业和社发领域重点科研项目,每项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立科研项目,并择优纳入县级科研项目管理。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一批县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优先安排县级各类科研项目。实施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项目,按技术、设施投入和取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采用竞争性分配,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5万元,总金额不超30万元。
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对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及专业实验室等各类专业平台,经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县注册且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管理、服务等专业机构,被认定为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健全容错免责机制,科技项目、人才引育、创业投资等的改革创新措施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符合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相关规定的,应依法依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在相关工作考核中减少或免于扣分。加强绩效管理,对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和人才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加强对评价结果的运用。
审核兑现程序
本政策扶持资金为科技专项扶持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年度项目申报并负责初审,县财政局(金融办)复审,县科技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
值得注意的是,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在我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对新引进的重大科创载体、重要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本政策意见自2020年7月19日起施行,其他我县科技类政策、文件如与此意见冲突的,以此意见为准;《海盐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18〕90号)文件同时废止,但2019年12月31日前未申报或未验收项目依据原有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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