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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关于若干科技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奖励部分)

发布时间:2020-11-13|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专项资金的实施,更好促进科技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和《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下政函〔2018〕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1、资助对象和条件
(1)在我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下城区辖区范围内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
(2)户籍在杭州市,且授权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地址在我区的自然人。
2、资助标准
(1)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分别给予每件资助1万元、5000元。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5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1万元, 每件专利限最多在两个国家的奖励申请。对企业、非企业单位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每件资助1000元、500元,对获植物新品种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自然人获得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2500元。
(2)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总计不超过10万元。对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2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每增加10件,增加5000元,最高20万元。对零专利企业首次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维持第4-9年度国内发明专利年费的给予当年度年费70%资助,每件最高资助2000元,每家企业年最高资助10万元。
(3)对新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修订并替代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10万一次性奖励;对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10万一次性奖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获省科技成果证书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项)。
(4)对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设数据库,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承办“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分赛场的企业每个分赛场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融资成本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1)企业仅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以及评估费、担保费等融资服务费用;(2)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并且以除知识产权外的其他资产担保、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补贴的融资成本为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贷款利息。
(5)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5(13)万元、10(8)万元、5(3)万元一次性资助,由低等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的企业,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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