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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区对获得HACCP/FSC/有机农产品等及管理认证的每项奖励最高3万元

发布时间:2022-07-13|
宁波市奉化区2022年市级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0〕88号)及《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2年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2〕30号)要求和2022年预算安排情况,聚焦重点领域、明确支持方向、强化统筹优先,提高精准实效,结合我区2022年农业农村工作要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优化乡村产业结构、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推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绿色发展和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由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分配科学、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和市确定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做好年度任务申报、实施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农业农村(渔业)行政部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院校、社会团队等。

(一)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

1.梳理式改造村建设:对通过验收的梳理式改造村,市级资金每个村最高补助30万元。

2.美丽乡村小集镇式中心村建设:对通过验收的宁波市级小集镇式中心村,市级资金每个村最高补助400万元。

3.美丽乡村示范镇(街道)建设:对通过验收的示范镇(街道),市级资金每个镇(街道)最高补助200万元。

4.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带,市级资金每条最高补助300万元。

5.未来乡村创建:市级资金最高补助300万元。

6.垃圾分类示范镇(街道)创建:以“六有”和“四分四定”为评价标准,市级财政对完成创建任务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镇(街道)给予1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机器(设备)、清运车、垃圾箱、垃圾袋、设施用房及智慧管理监控系统建设等。

7.农村公厕新建改建:对通过验收的新建公厕,市级资金每座最高补助1.5万元,改建公厕每座最高补助0.75万元。

8.历史文化村落保护重点村:对通过验收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重点村,市级资金每个村最高补助40万元。         

小集镇式中心村、示范镇(街道)、示范带项目通过验收后必须进行第三方审计(或结算),审计(或结算)得出的实际投资额高于计划补助额的,按计划补助额下达资金;实际投资额度低于计划补助额的,下达补助资金不高于实际投资额。

示范带建设项目涉及多个镇(街道)及区级部门的,将综合评估各涉及镇(街道)、主要区级部门的项目数量、投资额、工作成效,适当分配补助资金。           

公厕新建改建项目完成情况按照镇级验收、区级抽查,综合评定后下达配比补助资金。

(二)种植业六园创建。对成功创建为市级种植业“六园”的农业主体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12万元/个进行补助;对成功创建为市级“千村万元”林下经济种养基地的农业主体(参照种植业“六园”项目)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12万元/个进行补助。

(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点补助资金。开展省级、市级和奉化区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点8个,按0.25万元/个进行补助。

(四)支持粮食绿色优质高产高效创建。对承担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任务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按不同类型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连作晩稻攻关方8万元/个,水稻高产高效示范方3万元/个,优质稻米示范基地3万元/个,旱粮示范基地3万元/个,小麦示范基地3万元/个。

(五)农作物新品种展示。对承担市级农作物新品种展示任务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最高不高于10万元/个进行补助。

(六)绿色防控技术推广。

1.对开展性诱剂、杀虫灯、驱虫灯、色板、迷向、新型生物农药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镇、街道申报数量由区农技总站统一采购,以物化形式最高不超过5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承担农村鼠害监测、草地贪夜蛾监测等监测项目根据合同内容按实进行补助。

2.对成功创建为2022年省级绿色防控(农药定额)示范区的主体,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5万元/个进行补助。

(七)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

1.对参加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户,按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经营面积和最高不超过2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2.对2021年、2022年成功创建为市级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的主体,根据综合服务能力,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个进行补助。

3.对2021年、2022年成功创建为省级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的主体,根据综合服务能力,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进行补助。

4.对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第三方绩效评估试点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个进行补助。

(八)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

1.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支出:主要对应用有机肥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有机肥补贴推广应用量15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推广应用配方肥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配方肥推广应用量40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市级补助240元/吨,奉化配套160元/吨)。

2.对承担化肥减量增效(定额制施用)示范区(方)主体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进行补助。    

(九)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对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样品采集和检测项目任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实施地农户,按监测点数量和类别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农用地土壤污染常规监测点每年0.55万元/个,综合监测点每年0.73万元/个,监测点所属农户损失每年最高不超过0.1万元/个进行补助。

(十)种植业农情监测

1.对承担种植业肥药使用情况监测的农户按不超过0.2万元/个进行补助。

2.对承担病虫害测报点监测的农户按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个进行补助。

3.对承担土壤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农户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进行补助。

4.耕地地力年度动态监测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每个监测点每年最高不超过0.1万元/个。

5.对智能化、数字化测报点按仪器采购、维护等费用在不超过20万元范围内按实进行支付。

(十一)绿色畜牧建设

1.创建美丽牧场:按照《浙江省美丽生态牧场创建标准(试行)》要求,创建以“规范、生态、美丽”总体目标,通过改善设施设备,规范制度建设,将畜禽养殖场营造为“场区布局合理、设施制度完善、生产全程清洁、产出安全高效、资源循环利用、整体绿化美化”的美丽生态牧场;验收合格的美丽生态牧场生猪存栏为3000头以上的奖励30万元;生猪存栏为2000头以上的奖励20万元;生猪存栏为1000头以上的奖励10万元(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折算)。

2.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的保种场,给予一次性补贴,标准为200万元/个。

3.创建数字化牧场:对通过省级数字化牧场验收的规模养殖场,根据评定等级,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合格20万元、良好及以上30万元。

4.对我区经省级及以上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新品种(品系)或地方品种,并持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或祖代)的种畜禽场进行保种补贴,2022年补贴标准待上级文件下达后另行制定。

5.对承担市级畜禽生产价格的养殖场(户),按每年1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

(十二)畜产品安全管理——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章标识供应。对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章统一印制的区级畜牧兽医部门,按上年度检疫证章使用量和浙江省畜牧兽医局招标采购价为标准进行补助。

(十三)动物疫病防控

1.对各镇(街道)各类养殖场进行动物疫病风险监测采样,补助标准为每份样本20元。

2.为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设立3个动物疫情监测点,对根据要求完成监测任务的养殖场给予标准为0.8万元/ 个补助。

3.对建设完成具备非洲猪瘟等疫病检测能力兽医实验室的规模猪场给予10万元/个标准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验室建设投入资金的50%。

4.动物疫病防疫物资、消毒药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耗材等日常支出。                                                       

(十四)畜禽种业发展。对实施能繁母猪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按购买符合资格条件的种供猪场精液数量和每瓶精液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瓶精液1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40元。

(十五)新型农机推广应用。实施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补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具体补贴机具范围从宁波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补贴范围中选取,区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宁波市级补贴标准1:1实行累加补贴。     (十六)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对实施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的主体,按照最高不超过总投资40%进行补助。

(十七)“机器换人”示范创建。示范创建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宁波市级对于成功创建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的给予每家10万元资金奖励(同时创建成功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的对象仅享受一次补助),区级资金按照上级补助额1: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八)海上渔船实操应急演练等支出——开展渔船组织化管理建设

1.用于马鲛鱼、内河禁渔、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支出30万元;

2.用于第三方隐患排查抽查录入工作等支出10万元;

3.用于渔船应急演练和渔民技能比武大赛等支出10万元;

4.用于渔民培训考证相关工作等支出10万元。

(十九)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创建。

1.对被新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2万元/家进行一次性奖励。

2.对被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合作社给予5万元/家进行一次性奖励。

(二十)农经信息监测点。对列为农经观察点的农户、股份经济合作社记账人员和镇(街道)记账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农户最高不超过300元/户、股份经济合作社最高不超过1300元 /个、镇(街道)最高不超过800元 /个。

(二十一)农业领域大学生创业就业。对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按工商注册登记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对引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市财政给予1-2名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二十二)农业龙头企业扶持

1.国际展奖励:2021年度申报列入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国际展计划,且当年实际参加的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参加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或统一组织的相关涉外展会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补助按照核定的实际参展的展位数及缴纳的展位费或市农业农村局确定的展位费用,市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市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最高补助1个展位费用;省级及以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最高补助2个展位费用)。

2.专利研发:2021年度新获得授权专利的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中国家发明专利最高奖励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最高奖励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最高奖励1万元。

3.创牌认证奖励。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在2021年度新获得ISO、HACCP、GAP、GMP、FDA(FSMA)、BRC、IFS、BSCI、HALAL、KOSHER(OU)、OHSAS、FSSC、EU、FSC、SQF、ACC、PAS、MSC、JAS、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国际商标注册、注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品字标浙江农产等产品及管理认证的每项奖励最高3万元。

(二十三)绿色农产品生产及品牌培育

1.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定、有机食品(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奉化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下同)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新认定3个以上的产品,奖励15万元封顶;对通过绿色食品续展认定或有机食品(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保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续展认定或保持认证3个及以上的产品,奖励5万元封顶。

2.对新获得整体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单位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体认定复查换证的单位每个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十四)农业生态与资源化利用

1.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和秸秆离田利用补助。对承担市级秸秆收储现场会的收储中心主体,市级资金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不超过10万元总额进行奖励。对收集贮运体系内和产业化利用等企业或中介组织进行秸秆离田利用的,市级资金以75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

2.在条件具备的农田区域,对完成新建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市级资金以奖补形式给予建设镇(街道)20万元/条奖励。

3.对承担沼液配送服务企业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沼液配送量(最高不超过2万吨)和1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批准实施沼液就地消纳示范点建设的种植户或养殖场,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十五)农民培训。按照“分级、分类、提质、增效”的原则及《宁波市奉化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知识更新培训工作 。                  

(二十六)“肥药两制”改革示范创建

1.对成功创建省级示范农资店的主体按2万元/家进行奖励。

2.保障农业经营主体“肥药两制”改革任务全面覆盖,经营主体培育总数在300家以上,资金总额22万元。

3.宁波市奉化区网络版农资购销平台升级开发费用12万元。

(二十七)产业技术团队项目。实施家禽、蔬菜产业团队项目2个,每个项目补助15万元。根据市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二十八)数字化改革支出。用于开展数字化改革相关工作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六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资金安排和分配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下达的指导性任务开展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确保资金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特产业、畜牧业和渔业,动植物是指植物、畜禽动物和水生动物,农产品是指种植业、林特产业、畜牧业和渔业直接生产的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和农业生产经营企业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奉化区农业农村局、奉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级其他已印发的相关农业农村资金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农业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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