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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曙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22〕49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支持对象。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及依法纳税,符合企业创牌创优工作发展导向的各类企业和其他单位。

第四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引导企业争创品牌,对当年度获得区政府质量奖、质量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奖励。鼓励企业创牌创优,对新获得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中国商标金奖”等国家级荣誉的单位或其他非政府部门组织,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且一次性注册两个国家(地区)以上的,给予每件商标最高0.6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参与质量提升。对新专项改进导入、新自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承担国家、省、市质量提升项目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组织)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星级品牌指导站建设。对新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评市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品牌服务指导站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4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降级或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同一星级且上年度已获资助的,仅予认定,原则上不列入本年度资助范围,第三年重新起算。第二年未申报第三年申报获评同第一年星级的视同连续两年。同一年度同时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和市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经费资助以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为先,市星级不再给予资助。

第八条 鼓励企业参与认证和制定标准,企业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绿色产品认证(丽水山耕)、CNAS认可企业实验室的,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8万元、30万元奖励。首获“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的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主持制订“浙江制造”标准或通过“品字标”认证或自我声明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第九条 推进企业技术标准战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或通过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主持制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市)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主持修订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减半补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6位)制订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万元、2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1.《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奖励(补助)项目申报表》及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申报,对上报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额度,并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文件。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按财政管理渠道下拨专项扶持资金,适合通过“甬易办”平台兑现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企业填报汇总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入账;经研究同意,不适合纳入“甬易办”平台的,可采取其他方式兑现。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弄虚作假等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享受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资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两年,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及相关实施办法作相应调整。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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