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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拟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认证的企业,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激励!

发布时间:2024-08-19|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巴中市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九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创新核心地位,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强化知识产权创新创造激励,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力争到2027年,全市发明专利总量达300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1件,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2.3万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3亿元,特制定实施以下措施。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四上”企业等创新主体和个人开展创新创造,对当年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激励。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激励。对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3件的专利权人,每年给予每件1000元激励。同年度同一件发明专利激励总额不超过3000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县(区),巴中经开区;以下均需各县(区),巴中经开区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支持发明专利转移转化,对符合巴中市产业发展政策、在市域内实施转化且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没有专利纠纷的有效发明专利,每年按年销售额评选出5个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强化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鼓励农林牧渔和中医药行业特色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对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20万元激励。对新获批筹建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中医药产业促进中心)

四、激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注册地在巴中市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成功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备案登记的,按照贷款实际产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助,同一笔质押贷款补助时限不超过12个月,单年度内每户贴息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而进行的评估费用,给予其实际发生额度50%、单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巴中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

五、促进商标品牌发展。推进驰名商标培育和认定保护,鼓励“巴中产”“巴中造”产品走出去,支持参加重要展览和推销活动,提升巴中特色品牌影响力。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对企业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要展览和推销活动,按境外、省外、市外、市内的标准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六、推进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培育。开展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创建,运用知识产权赋能区域经济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试点县(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省级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科协)

七、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激励。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激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八、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供给,加大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鼓励企业积极入保,降低创新主体维权成本。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创新主体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按实际投保保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投保主体单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

九、提升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服务创造保护。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激励。对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的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附则

(一)适用对象。本措施的激励对象为申报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地在巴中市范围内的创新主体。申报单位须承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不享受本措施激励。

(二)资金管理。本措施激励资金用于支持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严格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申报资料收集、复核。市财政局负责激励资金兑现。

(三)执行效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此前已有激励措施的,按原措施执行。本措施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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