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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对首次通过三体系认证给予6万元奖励!

发布时间:2024-07-11|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濉溪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 意见》(中发〔2017〕24 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 意见》(淮发〔2018〕27 号)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实施方案》(濉办发〔2019〕 17 号)文件要求,激励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质量提升
为保障濉溪县质量提升行动有效开展,支持研究推广先进质 量管理方法、建设质量人才队伍、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质 量问诊、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缺陷产品召回、“四 个一”质量提升、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建 设质量监管创新模式和质量提升行为,设立1000 万元的质量提 升发展基金,并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额度递增。
二、品牌建设
(一)对新获得濉溪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 30 万元、提名奖给予 5 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质 量奖的,县政府不再重复予以奖励。
(二)对新获得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的单位依据《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18〕21 号)规定给予 15 万元补助资金。
(三)对新获得安徽省质量认证示范区(点)的单位给予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新获得“皖美品牌”(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省服务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等)示范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检验检测
(一)对新认定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检验检测中心(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 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注册的质检技术服务业企业,并通过资质认定的,
凡属于补充我县检验检测类别空白领域的企业,对租赁办公用房(检验检测机构含设备用房)的给予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 2 年补贴 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 3000 平方米。当 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
四、管理体系认证
“四上”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 2 万元奖 励;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 6万元奖励;其它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的 50%奖励。
五、缺陷召回
(一)设立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经费 10 万元,用于县市场监 管局开展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检测、调查分析工作。
(二)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主动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2 万元。
六、标准化
(一)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分别给予每个标准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单位按照上述标准减半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验收合格 的建设单位,分别给予每个项目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 者”“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标准化称号并获得相关证书者的,分 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获得 AAAAA、AAAA、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单位,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新批准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安徽省专 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七、计量
(一)按照 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 的要求》及 GB/T19022 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获得 AAA、AA、A 测量管理体系的单位,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通过市级能源计量审查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 1 万 元一次性奖励。
八、知识产权
(一)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为促进其创造、运用和保护的,每件给予专利权人 1 万元奖励,对被列为高价值专利的,再给予专利权人 1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达 5 件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再给予 5 万元奖励;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 5 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最多奖励 2 个国家(地区)。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25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 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每件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超过 2 件注册证);对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每个给予 10 万元奖励。(工业企业的驰名商标按《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濉政〔2017〕34 号)执行。)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五)对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开发区(园区)的分别给予 30 万、20 万元奖励;对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开发区(园区)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六)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 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 2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市县两级奖励金额不超过贷款利息和评估费用的总额)
(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在知识产权诉讼案 件中,我县知识产权当事人胜诉后按知识产权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每案最高补贴 2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每年 3月份在濉溪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信息,受理上年 度相关奖励或补贴申请。申请对象按照要求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供有关申报资料,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奖励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 5 年内不得申报质量提升扶持政策奖励资金。第三方在我县开展本政策涉及的工作,需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接受监督管理,否则不予相应资助。
本规定中各项奖补政策与县级政策内容相同的,除明确规定再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完善,由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修改。
(五)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兑现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印发之前的县其他有关政策就同一事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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