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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4-02-18| 作者:BCC|

 

宣城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徽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以及《宣城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专项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专项资金。
第三条 对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10件以上不足20件,近三年未发生发明专利权失效或转出市域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年、5万元/年。
高价值发明专利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维持年限超过十年、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国家科技奖”等类别认定,并已统计在我市高价值发明专利数据库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增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进行维权并在司法诉讼中胜诉的企业,或在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等案件中胜诉的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根据生效的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对承担的诉讼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予以资助,市资助比例为20%,资助额度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单笔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单笔融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已结清贷款本息的,一次性按实际融资额的1%和担保费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年度最高10万元;对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保险期限已届满的,按实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年度最高3万元。每年安排1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推进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20%的风险责任。
第八条 对被列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类项目的,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通过购买服务开展专利布局、专利预警、专利导航等知识产权运营活动,经验收通过的,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安徽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且拥有原创发明专利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认定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公共网点,积极开展公益性服务的,奖励5万元/年。对落户在本市执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所),一个年度内代理本市区域内的发明专利授权达3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
第十一条 对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人奖励;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10000元/人奖励;认定为省级优秀知识产权专员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突出贡献个人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人奖励。
第十二条 本政策中的普惠性资助项目(第三条和第七条)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执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由各自财政承担,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及本市区域内的省属企业等由市财政承担。其它标杆性奖励项目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需按年度兑现奖励政策的,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三年。《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宣政秘〔2013〕377号)和《宣城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引》(宣政办〔2014〕28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文件涉及知识产权奖励措施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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