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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认证业务范围分类方法简介

发布时间:2019-12-25|
在服务认证实施过程中,服务认证机构业务范围的审批、服务认证要求的制定、认证机构认可及专业能力管理均离不开对服务认证业务范围类别的划分。众所周知,服务业包罗万象,错综复杂,这导致对服务业准确科学的分类比较困难,多年来国内外专家学者出于不同的目的对服务业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分类,但分类方法以及分类结果之间差异明显,而且不同研究者分类的依据和角度不一样,导致服务业分类呈现多样化趋势,至今尚无统一的、系统的分类法。

目前国际上主要是从不同阶段服务业的发展特点、服务活动的功能与性质、国民经济统计和国际对比分析等角度来进行分类,其代表性的分类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按服务业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特点分类,以“三分法”为代表

1970年,M.A.Katouzian根据罗斯托的经济发展阶段理论,将服务业分为:新兴服务业、补充性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三类(俗称“三分法”)。新兴服务业是指工业产品进入大规模消费阶段以后出现的加速增长的服务业,一般出现在工业化的后期,如教育、医疗、娱乐、文化和公共服务等。补充性服务业是相对于制造业而言的,主要为工业生产和工业文明“服务”,如金融、交通、通讯和商业、法律服务、行政性服务等。传统服务业通常由最终需求带动,主要包括传统的家庭与个人服务、商业等消费性服务。

2、按服务活动的功能与性质分类,以“四分法”为代表

1975年,经济学家布朗宁(Browning)和辛格曼(Singelmann)在联合国标准产业分类(ISIC)的基础上,根据各服务行业的服务对象及其服务需求,将服务业分为:消费者服务业、生产者服务业和分配服务业三类。1978年,辛格曼在1975年分类的基础上,对服务业重新进行了分类,将服务业分为:流通服务业、生产者服务业、社会服务业和个人服务业四类(俗称“四分法”)。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学者在辛格曼的“四分法”基础上将服务业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分配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社会性服务业四类。

3、按国民经济统计和国际对比的分类角度,主要包括联合国统计署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和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

(1)联合国统计署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1948年,联合国统计署制定了第一种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该分类先后经历了1956年、1965年、1979年和2006年的四次修订,2007年完成修订的第四版ISIC共计分为了21个门类,其中服务业为15个门类,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机动车辆和摩托车修理、运输和储存、食宿服务、信息和通讯、金融和保险、房地产、专业和科技、行政和支助服务、公共行政与国防、教育,医疗及相关社会服务、艺术和娱乐、家庭雇佣服务,国际及跨国组织,反映了服务业发展及其在经济活动中其重要性增强的国际背景。

(2)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002年,国家统计局公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2011年再次修订,其共分为15个一级分类,其中服务有10个一级分类,包括批发和零售、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住宿和餐饮、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金融、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其他行业分类,包括NACECODE:2003《经济活动统计术语》(欧共体)、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我国的《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不可运输产品》(GB/T7635.2)等。

本指南基于国内外服务业分类和标准国内外服务业分类和标准国内外服务业分类和标准国内外服务业分类和标准国内外服务业分类和标准国内外服务业分类和标准国内外服务业分类和标准国内外服务业分类和标准国内外服务业分类和标准国内外服务业分类和标准国内外服务业分类和标准研究的基础上,的基础上,的基础上,的基础上,的基础上,在大类划分在大类划分在大类划分在大类划分在大类划分上采用了服务业“四分法”,服务业“四分法”主要依据服务产品的功能与性质、所面向的使用对象的特性、服务的层次以及提供服务的主体等来划分,各个类别之间差别明显且层次清晰,并构成了完整的服务业体系,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本指南将服务业务范围的第一级分类(大类)划分为四个类别:消费性服务、流通性服务、社会性服务和生产性服务:

—生产性服务,是指从企业内部生产服务部门中分离和独立发展起来的,主要为生产经营主体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其本质上是一种中间投入,包括金融、保险、科技等;

—流通性服务,又叫分销或分配服务,是指为商品和信息流通提供辅助性服务,包括批发、零售、交通运输、通信等;

—消费性服务,又叫个体服务,是指直接为个体消费者提供最终消费服务,包括旅馆、餐饮、旅游、文化娱乐等;

—社会性服务,是指为社会群体提供各类公共性服务,包括政府部门、医疗、健康、教育等。

在服务业“四分法”的框架下,本指南结合联合国统计署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和《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对附录A“服务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的第二级分类(中类)进行了划分,并依据NACECODE:2003《经济活动统计术语》(欧共体)、《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不可运输产品》(GB/T7635.2)的相关服务行业分类,对第二级分类(中类)所涉及的服务业态进行了举例,具体详见本指南附录A《服务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本指南采用的服务认证业范围划分结构,既服务认证业范围划分结构,既能反映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便于政府机构及相关组织对各类服务领域进行统计分析,也有利于认证机构对服务认证业范围的专业能力管理。

注1:采用“四分法”,可能会存在有的业务范围分类有交叉和重叠,例如,法律服务,主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其属于生产性服务,但是如为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其就具有消费性服务特点,在确定服务的分类时,主要考虑该服务的主要顾客群体来进行分类。

注2:认证机构可按照服务过程相近、顾客感知和服务组织内部支持过程相近的原则进行第二级分类(中类)的重新划分或进一步细分,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服务过程相近,指构成活动的要素及其对结果产生的影响相近;

--顾客感知相近,指组织及其活动与顾客接触面产生的结果相近。

这一原则主要反映了服务形成的机理,体现了服务认证的特点,包括组织内部人、机、料、法、环等因素,也包括组织及其人员提供的服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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