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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全市前列,由镇财政在2018年至2020年间,每年安排1500万元、三年共计4500万元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对我镇辖区内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实施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促进产业发展等项目进行奖励和资助。

第二条为规范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镇。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扶持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各类项目,包括: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

(三)推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

(四)带动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

第三章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科学技术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25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五)对获得市专利金奖、市专利优秀奖和市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5万元和5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和荣誉类市长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25万元奖励。

(七)对获得市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的项目,给予25万元奖励。

(八)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5万元奖励。

第六条发明专利奖励对象为专利权人以我镇地址申请的专利,并且专利权人是本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本镇户籍的居民。已获得资助的专利,将不重复资助。

(一)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6万元。个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年奖励不超过5件。

(二)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5万元;对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2万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6万元。

(三)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75万元奖励。

同一专利最多给予2个境外国家的专利授权奖励。

第七条创新型企业奖励

(一)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给予1:0.5配套奖励。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给予1:0.5配套奖励。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高新和省高培两个认定的,就高金额进行奖励或追加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二)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对被市授予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按照市科技局核定的企业研发投入总额进行奖励:

(一)企业年度研发经费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企业年度研发经费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而低于2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

(三)企业年度研发经费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而低于1000万元,给予2.5万元奖励。

(四)企业年度研发经费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而低于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五)对自建研发机构并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备案登记的规上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九条科技保险补贴奖励。对符合市科技保险补贴的企业,首年按其购买相应科技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1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其购买相应科技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5%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0.5万元,如市财政已全额补贴的核心科技保费,镇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条企业质量、商标奖励。企业获得市政府质量奖、质量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以行政认定方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一等级只奖励一次。

第四章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一条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和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重点实验室:

(一)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培育基地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奖励50万元。

(二)获得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奖励20万元。

(三)获得市重点实验室立项并通过验收以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已享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的,就高金额进行奖励或追加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三条对获省级、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已享受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的,就高金额进行奖励或追加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四条被认定为市级A档、B档或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享受以下资助:

(一)孵化器评定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A、B档的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80万、30万元奖励。

(二)新增孵化面积后补贴。取得市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补贴后,镇按1:0.5配套给予补贴。

(三)孵化培育奖励。当年孵化器新引进或孵化企业成功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含5家),给予经营机构10万元奖励。

(四)孵化器经营奖励。对当年在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中被评为A级的孵化器,给予10万元绩效奖励。

(五)入孵企业实施租金补贴。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最高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为200平方米,租金补贴采用按年报销制,且市和镇两级租金补贴总和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场租,给予入孵企业最长两年场租补贴。

第十五条对获得市级评定C档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科普基地认定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社区、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市级科普示范社区、创客培育学校、科普教育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或创客项目,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按市资助金额1∶0.2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奖励,按最高金额且不超过50万元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奖励。创新科研团队被市评定为A、B、C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推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

第十九条奖励智能制造、机器换人应用项目。企业的智能制造、机器换人应用项目通过市认定并获得市财政奖励:市奖励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50万元以上而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信息化项目。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通过市认定并获得市财政奖励:市奖励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给予5万元奖励;50万元以上而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智能制造系统设备解决方案供应商为我镇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提供服务,同时项目通过市认定并获奖励的,单个项目奖励5万元,政策实施期间单家第三方服务机构获得镇财政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方案供应商指在我镇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无重大违法行为,为我镇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提供定制改造方案、系统集成、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综合性服务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技术改造投入金额每满500万元,给予0.1万元奖励。(企业技术改造投入金额以市统计局核定并纳入统计数据金额为准)

第二十三条对获得《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中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不包括维护项目)、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奖励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给予1:0.5的配套奖励。

第六章   带动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一)企业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认定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15万元奖励。

(二)企业获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二十五条申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镇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三)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四)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

(五)申报项目属于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且获得各级认定或奖励的项目(其中包括在2018年1月1日前获得各级认定,但在2018年1月1日之后才获得各级奖励的项目,仍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

(六)申报项目涉及多级奖励的,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奖励资金实际到账后再申报镇级奖励。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已享受镇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奖励的;

(三)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奖励中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

(五)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政策的,属于不予资助的范围;

(六)其他不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申报项目须如实提供以下基本材料(所有复印件资料必须清晰可见及加盖公章):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凤岗镇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收到相应奖励资助资金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章   申请专项资金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报专项资金,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将其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不得申请奖励;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资格核准机制,严格申报人资格。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主体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三)同一申报主体或同一项目获各级奖励、资助进档升级的,只追加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不作重复奖励。

(四)申报项目获得的镇级奖励资助资金不高于该项目获得市级或以上的奖励资助资金。

(五)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奖励须用于改善企业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等科技创新发展项目。

(六)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九章  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是指申报项目已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和奖励,由镇经科信局按照本办法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的审核制度。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镇财政分局、审计办、党政办等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企业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分局、审计办、纪委监察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奖励、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和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镇经科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单家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资金奖励资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五条当年申请项目奖励总额超出当年1500万元限额,按申请先后,超出的申请项目将延至下一年度申请。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最后一年如申请项目奖励总额超出当年1500万元限额,由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定专项资金分配比例及形式。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在实施期间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和实际执行情况及时作出调整。我镇已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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