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新世纪检验认证官网!因为专业,所以信赖!
English 400-016-9000
 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和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0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建设,根据《马鞍山市专利资助办法(暂行)》《和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与《和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本办法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整合《和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与《和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中涉及的专利、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政策扶持项目。2018年11月后的知识产权政策奖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专项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奖励。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查,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第五条  资助奖励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郑蒲港新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我县备案的服务机构、公民个人,其中专利资助奖励对象为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我县境内(不含郑蒲港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第六条  专利资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1、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非职务发明一次性资助0.5万元/件;通过PCT途径提交国(境)外发明专利申请(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国际阶段后,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本县专利权人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日起超过7年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一次性资助0.5万元/件。对当年新增有效发明专利达5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产业联盟专利保护奖励。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全市前10位内的我县企业,县按市扶持资金等额配套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我县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池,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运营中心,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县按市扶持运营中心补助等额配套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万元,用于运营经费及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8年(含)以后的80%年费补助;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县按市扶持其交易额补助等额(年交易额1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专利运用能力和水平提升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县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5万元。
4、优秀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
5、知识产权贯彻奖励。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级考核或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6、代理机构奖励。经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本县发明专利申请超20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超50件的(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奖励5万元。
7、专利质押贷款奖励。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20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给予申报省、市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  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资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
2、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每个奖励20万元。
3、对获得省商标品牌的示范企业、省集体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件。
4、对获得省商标品牌基地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申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
第八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不支持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确认的;
2、有非正常、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
第九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行主动申请,符合条件的资助奖励对象于次年5月30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部门支付给申请对象。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已资助奖励的资金全数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同一项目或事项,除上级资助奖励外,与我县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和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政办〔2017〕23号)废止。

 

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400-016-9000
邮箱:post@bcc.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5号D座5层

联系我们

想咨询更多认证服务,请您填写下面表格,我们将在工作时间内回电!
填写并发送此表单即表示您已阅读我们的免责声明Cookie政策和隐私声明
0.14437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