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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太原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规范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20〕40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的通知》(并政办E202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拨款以及市级配套用于支持太原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其中,用于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域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少于40%;以市场化方式使用的资金比例不得少于40%。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项目指南、受理审核审定各类项目申请、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市知识产权局编制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照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 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支持方式、补助资金标准、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审批程序、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指标等由市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知识产权引领产业发展能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转化能力、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等符合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提升知识产权引领产业发展能力,重点支持
(一)知识产权提质增量项目: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2、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授权专利资助;
3、马德里商标注册资助;
4、优秀知识产权奖励;
5、国家、省知识产权奖配套奖励;
6、专利大户奖励;
7、发明专利维持资助;
8、中小学专利维持资助。
(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估项目;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四)专利密集型产业和产品培育项目;
(五)专利导航项目:
1、区域规划类专利导航;
2、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
3、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
(六)商标品牌培育项目:
1、高价值商标品牌培育;
2、重点产业商标品牌培育;
3、区域品牌培育;
4、建设商标品牌工作指导站。
(七)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项目:
1、对新取得地理标志给予奖励;
2、地理标志商标及产品培育;
3、地理标志品牌推介;
4、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监测。
(八)探索开展专利技术与标准融合试点;
(九)符合提升知识产权引领产业发展能力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 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方面,重点支持
(一)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补助项目;
(二)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项目;
(三)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项目;
(四)在并高校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奖励项目;
(五)在并高校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培育项目;
(六)国家、省中小学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奖励项目;
(七)市级中小学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培育项目;
(八)符合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转化能力方面,重点支持
(一)专利推广应用项目;
(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
(三)高校院所专利转移、转化项目;
(四)中小企业低成本获取专利项目;
(五)国有企业向中小企业共享成熟的专利技术;
(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获取并实施专利;
(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项目;
(八)符合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转化能力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 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方面,重点支持
(一)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项目;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补贴项目;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违约补偿项目;
(四)保险机构开发知识产权相关保险险种项目;
(五)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及工具开发项目;
(六)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建设项目;
(七)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项目;
(八)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集合授信项目;
(九)建设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专家库;
(十)符合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三条 提升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能力方面,重点支持
(一)太原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项目;
(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
(三)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及运营项目;
(四)符合提升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能力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四条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方面,重点支持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项目:
1、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奖补;
2、优秀专利运营机构奖补;
3、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奖补;
4、专业化、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
5、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吸纳就业项目;
(三)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项目;
(四)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建设项目;
(五)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模式研究、机制研究、法律研究等项目;
(六)挟持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
(七)知识产权论坛、赛事、展览展销和宣传培训等项目;
(八)符合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五条 对围绕知识产权运营开展服务业聚集区、运营服务试验区等特色创新区域建设试点,以及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等方面开展探索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
“一事一议”方式,择优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的项目支出,不得用于房屋维修、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市知识产权局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
第十九条 对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贴类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媒体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对于支持标准确定的项目,可适当简
化程序。政府购买服务类支持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股权投资类等其它支持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预算确定项目内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立项,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给予列入失信和被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定期报送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进行日常监管,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的项目进行部门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和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自评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退出和替补机制,建立失信名单,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继续实施、整改或退出意见,对确定退出的,收全部资金,并按照替补机制确定新的项目承担单位,下发相应资金。
第三十一条 受专项资金奖励、资助、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定期报送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主动接受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若有挪用、截留等情况,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即收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记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类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项目承担单位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失信名单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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