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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对初次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组织,一次性奖补3万元

发布时间:2022-1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三台县有机产业健康、稳步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实施,按照我县“3+2”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按照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项目建设为抓手,集中力量、整合资源,突出发展以麦冬、藤椒、生猪三大特色产业和粮油、果蔬两大基础产业为主的有机农业产业,稳步推进三台县“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的创建,充分发挥农业产品供给、生态屏障、文化传承等功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从事有机农业生产及加工且工商注册地在三台县的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及相关组织。

第四条  奖补方式。采取项目扶持、财政补助、县政府奖励等方式予以资金奖补。

第二章  奖补内容和扶持标准

第五条  有机产品认证。2020年1月1日起,对县内持续申请有机产品认证(含转换认证)的获证组织给予认证费用资金奖补。初次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组织,当年每张证书一次性奖补3万元;持续认证的获证组织,每年每张证书奖补1.5万元。

有机认证类别包括植物类、畜禽类、水产类、加工类。同一年度、同一类别的多张证书视为一张证书。在创建期内,同类产品因扩大规模、新增种养殖加工基地所获得的转换认证证书视为初次认证。获证组织有机认证证书(含转换)到期后更换认证机构的视为持续认证。

凡获证组织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有机生产或因违规行为导致证书被暂停等问题的,再次认证,其转换期内不予奖补。

获证组织因证书注销、过期失效后,两年之内重新认证的视为持续认证;两年后再次重新认证的视为初次认证。

第六条  有机认证标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发放的标志或认证机构允许在产品标签上印制的含有有机码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且标志在有效期内)2000枚及以上的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每年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七条  有机生产建设。鼓励有机生产获证组织根据生产所需购买粘虫板(诱虫球)、灭虫灯等工具在有机生产基地进行虫害防治。采取先购后补的形式进行补助,粘虫板(诱虫球)每年一次性补助 300元/公顷,灭虫灯按照购买费用的50%进行补助,每个获证组织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所购投入品品牌不限,投入费用以采购合同购买发票、投入品入库领用投放记录为准。

第八条  自制有机肥。鼓励有机生产获证组织通过建设堆沤池自制有机肥,堆沤池面积不小于2.5m x 2.5m。经现场查验,符合有机生产要求的,按每个堆沤池一次性2000元进行补助,每3.3公顷(50亩)至多补助一个堆沤池。

第九条  有机投入品。获证组织根据生产需求,购买生物药剂、有机肥、有机饲料等有机投入品用于有机生产基地的,所购买投入品须取得“有机投入品评估证明”证书。采取先购后补的形式进行补助,按照其投入费用的20%进行补助,每个获证组织每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投入品投入费用以采购合同或购买发票、投入品入库领用投放记录为准。

第十条  有机生产大型设备。有机生产加工组织购置用于有机生产加工的大型设备设施,经申请取得有机加工认证证书的组织,按其投资总额的5%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大型设备投入费用以采购合同或购买发票为准。

第十一条  除草机械。有机种植获证组织根据生产需求,购买用于基地除草的机械,按照实际购买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每个获证组织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机械投入费用以采购合同或购买发票为准。

第十二条  有机生产技术。对于研发有机农业新技术并运用推广且对农民增收增效显著(包含但不限于帮助有机生产企业增产5%以上、降低除草成本20%以上、降低有机肥等投入品费用10%以上、提升产品单价30%以上中的任意两项)的组织,予以一次性3万元奖励。申请组织为县内有机生产获证组织或以县内有机认证获证组织生产基地为研究基地的科研院所。当申请组织为科研院所时,研发新技术的专利权应与三台县共有,全县范围内具有使用权。

第十三条  有机标准。鼓励相关组织根据有机生产经验,进行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管理标准的编制,成功申报为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在县有机办报备,经审核通过后,按团体标准1万元/个、地方标准2万元/个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有机环境检测。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每年可获得一次有机基地3个以内样品的土壤、灌溉用水免费检测。

第十五条  有机产品检测。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每年可获得一次有机产品检验费用补贴。获证组织可自行选择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属合格产品的,同一产品按一份报告检验费用的50%予以补贴,同一组织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检测费用以委托检验单和发票为准。

第十六条  专卖店销售。在省会、一线城市(以“第一财经”最新评选结果为准)新开设有机产品专卖店、店铺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有机产品年销售额(根据进货、出货单核算交易金额、销售额)在1000万以上的(以税务提供票据为准),每年奖补10万元;在市县级城市新开设有机产品专卖店、店铺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且有机产品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上的(以税务提供票据为准),每年奖补5万元。

第十七条  电商平台销售。鼓励建立具备经营资质且证照齐全的有机产品销售电商平台或网店,并在所建平台或网店销售我县有机产品,年交易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该平台或网店一次性5万元奖补,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补。交易金额、销售额根据进货、出货单核算。

第十八条  出口销售。鼓励取得出口基地备案的有机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出口销售,按出口额的3%给予奖励,每个组织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交易金额根据出口单据核算。

第十九条  媒体宣传。鼓励有机产品获证组织积极宣传和推介本县有机产品,对获证组织在市级以上主流电视和报刊媒体同时连续宣传本县有机产品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以主流媒体开具的播放记录为准。

第二十条  产品展销。鼓励有机获证组织参加政府组织的国际、国内大型专业有机博览会和有机农产品展示活动。经县政府部门统一安排参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省内活动每次补助 5000元、省外活动每次补助 1 万元、国际活动每次补助 2 万元。展位费已由政府承担或者政府承担费用已超过补贴标准的,不予以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有机示范。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用标企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有机生产需在国家批准的保护范围内生产,且企业完成地理标志专标使用备案流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公告为准)开展有机认证生产的获证组织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的有机获证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示范的有机获证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国家和省级发布的最新认定名单和证书为准。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申报主体须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申报主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上报给县有机办。申报工作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审核验收。县有机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审查小组开展现场审查,根据申请奖补项目具体情况和申报材料逐条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汇总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并备注原因。对需要审计的,由县有机办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奖补兑现。审核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县有机办报县创建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兑现奖补资金。

第二十五条  职能职责。县有机办要严格审查,自觉接受社会督查,确保奖补公平、公正、公开。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改变奖补资金用途。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其它同属县级财政的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中央、省、市、县其他财政补贴政策与本办法奖补内容相同的,就高不就低,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通过有机认证,未及时收到证书的获证组织,可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从事有机农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农药、有机肥料生产的基地(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另行研究。

第二十九条  有机认证证书被撤销、注销的获证组织,当年不再享受有机产业奖励扶持的任何项目补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有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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