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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

发布时间:2022-12-22|
漳平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龙岩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7〕5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21〕19号)、《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行〔2022〕1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的深度融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第三条  知识产权奖励工作,坚持严格审核、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审核把关,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核拨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奖励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漳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科研机构和户籍地址在漳平市区域的个人(专利第一申请人)。

第七条  专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奖励。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按上述额度的50%给予奖励。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对首次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企业的,漳平市财政给予每家奖励20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除省级财政每家奖励10万元外,漳平市财政另外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龙岩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根据龙岩市财政与漳平市财政按2:8配套资金要求给予每家配套奖励8万元。

(三)专利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和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的,漳平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项(含龙岩市级要求按市县财政2:8配套资金8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二等奖的,漳平市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项(含龙岩市级要求按市县财政2:8配套资金4.8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三等奖的,漳平市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项(含龙岩市级要求按市县财政2:8配套资金1.6万元);对获得龙岩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照市县财政2:8配套要求,漳平市财政分别给予配套奖励8万元/项、4.8万元/项、1.6万元/项。

(四)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对县域内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龙岩市级贴息贷款的,根据龙岩市级政策贴息补助金额按市县财政2:8要求给予配套补助。〔依据:《关于印发龙岩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行〔2022〕14号)第十条内容: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的,在贷款还清后按还款年度1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一年期LPR)给予20%的贴息补助,实际利率低于一年期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单笔融资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年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已还清贷款的贴息申请。每家企业享受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8万元。

(五)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补助)。根据龙岩市级文件政策,奖励金额按市县财政2:8配套补助。〔依据:龙财行〔2022〕14号文件第十一条内容:对高校科研单位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按交易金额的20%给予每项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每年享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的,按交易额的20%给予每项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6万元。

(六)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补助。根据龙岩市级文件政策,奖励金额按市县财政2:8配套补助。〔依据:龙财行〔2022〕14号文件第十二条内容:鼓励、引导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能力,以“择优奖励”为原则,优先奖励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优势明显、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业。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6件(含6件)以上、发明专利2件(含2件)以上的各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贴。

(七)专利信息分析运用补助。根据龙岩市级文件政策,奖励金额按市县财政2:8配套补助。〔依据:龙财行〔2022〕14号文件第十三条内容:引导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信息分析,为企业专利布局、专利预警提供服务。对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导航并建立专利数据库,为高价值专利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由市级按省级补助的20%给予配套补助,每项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万元。

(八)专利保险补助。根据龙岩市级文件政策,奖励金额按市县财政2:8配套补助。〔依据:龙财行〔2022〕14号文件第十四条内容:支持企业通过购买专利保险的方式加强对核心专利的保护,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对投保专利执行险的企业按所缴保费的8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商标品牌培育

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按《漳平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51号)政策执行,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查处、跨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执法交流研讨等活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基础条件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给予资金支持,具体补助政策按龙岩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知识产权维权补助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海内外维权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政策按龙岩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案件举报投诉奖励

对检举、揭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在案件侦破或查处中起到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奖励,具体补助政策按龙岩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奖励须提供的材料

1.漳平市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内发明专利证书电子件或复印件;

3.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报知识产权配套奖励须提供的材料

1.漳平市知识产权配套奖励申请表;

2.知识产权配套奖励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奖励办理时限及程序

知识产权补助奖励实行主动申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奖励项目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惠企窗口申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按落实惠企政策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受理,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奖励不支持以下情形

(一)申请奖励经公安、法院等部门审核,属惩戒失信和涉黑涉恶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确认的;

(三)有非正常、不规范的商标或专利申请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自然人应提交真实的佐证材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缴全部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同一企业或同一产品获得不同类别或级别奖项、资格、认证的,按其中一种类别的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1〕93号)同时废止。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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