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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4-01-09| 作者:BCC|

一、扩大对外开放政策
(一)支持招商引资推介
第一条  项目信息奖励。对符合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奖认定标准的推荐人(单位),一次性奖励5000元。(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第二条  项目落地奖励。对符合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奖认定标准的推荐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第三条  注册资本奖励。对实缴注册资本货币资金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新设立或增资,并实际投产经营的企业,经认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第四条  产业项目补贴。对符合园区产业总体规划和定位的产业项目,在项目租金补贴、搬迁补贴、物流补贴、资金利息、用电补贴等方面按照项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比例支持。(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二)支持总部企业落户
第五条  引进总部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货币资金的2%给予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区域总部,按实际运营资金的1%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分五年兑现,每年支付20%。(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第六条  总部贡献奖励。对来区设立区域总部的世界500强企业,前5年按其综合贡献,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三)支持扩大有效投资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库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的新开工产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八条  技改投资奖励。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库且设备投入达500万元的工业技改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1%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九条  项目推进奖励。对纳入全区重点推进项目名单的省、市、区重点工业项目(新征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个月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分别奖励项目业主5万元、3万元、2万元;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个月内完成基础建设(达到正负零以上)的,分别奖励项目业主10万元、8万元、6万元;在完成基础建设后,对占地面积(以不动产权登记证面积为准)100亩以上、50亩—100亩、50亩以内实现24个月内、18个月内、12个月内竣工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分别奖励项目业主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纳入全区重点推进项目名单的轻资产(租用厂房)项目:在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后,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1亿元且3个月内投产的,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不含)—5亿元且6个月内投产的,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且9个月内投产的,奖励15万元。(受理部门:区产服中心)
第十条  新增投资奖励。按特色产业园区内企业年度新增入库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运营管理单位,最高可达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四)支持市场主体培育
第十一条  企业开办补助。对注册登记在经开区的新设立企业,提供免费首套印章刻制服务(包括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及法人章,共4枚)。(受理部门:区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机构引荐奖励。中介机构年度引进法人企业100户以上,且已完成企业开办(登记注册、印章刻制、税务确认、银行开户)的,按符合条件的企业数给予100元/户奖励。(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第十三条  “个转企”奖励。对申请“个转企”的,提供免费工商、税务代办服务;对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全量转入独立法人企业、名下至少1人购买社保、按期申报纳税且无异常、失信情况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转企”后,前两年按照5000元/年补贴财务管理费。(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区税务局)
第十四条  升规培育奖励。对特色产业园区年度新增入统规上(限上)工贸企业的,按照3万元/户一次性奖励运营管理单位。(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十五条  统一结算奖励。对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商圈)、专业市场等统一收银结算入统的,按照营业收入的1%奖励运营管理单位,最高可达5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十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1万元。(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奖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连续三年评定为A级且经济贡献明显的企业奖励1万元,贡献显著的奖励2万元;对评定为A级且经济贡献明显的企业财务团队奖励3千元;对代理辖区企业50户以上且A级企业达10%以上的涉税服务中介机构奖励1万元,A级纳税人占比每增加10%加奖1万元。已获奖励企业“连续三年为A级”时限从获得奖励所属年度的次年重新计算。(受理部门:区税务局)
(五)支持开放合作交流
第十八条  外商直接投资奖励。对在经开区新注册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或增资扩股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按外商直接投资(FDI)到资额不低于2%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5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合局)
第十九条  开拓市场补助。对参加国际、国内展会的企业,经区管委会备案同意的,按参会布展费用的50%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3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二、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第二十条  升规入统奖励。对首次升规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二十一条  规模上台阶奖励。对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4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二十二条  高成长奖励。对当年产值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30%,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25%,4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20%,1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18%,3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15%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上年度工业产值为负增长的企业除外。对三年连续增长达20%,且产值4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二十三条  产业研究院奖励。鼓励龙头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对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牵头组建服务全行业的产业研究院(联盟、中心等)的,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二十四条  未来产业、新赛道企业奖励。对中央、省、市认定的未来产业、新赛道领先型“赛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二十五条  智能制造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级的示范智能车间(工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二十六条  服务型制造奖励。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平台、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二十七条  绿色制造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技术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有机产品、低碳产品、零碳企业、黑灯工厂、灯塔企业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认定为A级、B级、引领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区农生局)
第二十八条  能源高效奖励。对当年产值1亿元及以上且单位产值能耗降幅达10%,4亿元及以上且单位产值能耗降幅达5%;10亿元及以上且单位产值能耗降幅达3%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二十九条  亩均产出奖励。对首次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500万元/亩,且年产值达660万元/亩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此后,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增长100万元/亩且年产值增长达130万元/亩,奖励5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条  特色园区奖励。对新建标准厂房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企业入驻使用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升规入统奖励。对首次升规入统的个体户、商贸企业、非核算服务业企业、核算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二条  规模上台阶奖励。对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批发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销售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零售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对营业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1—11月营业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核算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三条  高成长奖励。对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30%,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25%,3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20%,5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15%的批发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对当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40%,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30%,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25%,3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20%,5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15%的零售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营业额5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30%,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25%,3000万元及以上企业增速达20%,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15%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对当年1—9月从业人员劳动工资5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40%,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35%,3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30%,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25%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当年1—11月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30%,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25%,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25%的核算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三年增长达15%,且销售额(营业额)1亿元及以上的商贸及核算服务业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四条  主辅分离奖励。对从企业主业分离,成立生产、生活性商贸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升规入统的,一次性额外奖励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五条  整合核算奖励。对“分公司转子公司”、“非核算转核算”,并在一年内升规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一次性额外奖励5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六条  网络销售奖励。对当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七条  平台建设奖励。对自建电子商务等商业服务平台的规上企业,按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八条  外贸进出口奖励。对上三年无进出口实绩,当年实现自营进出口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三十九条  外贸抗风险补贴。对承保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企业实际保费发生金额的21%予以补贴。(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四十条  现代物流奖励。对新建物流园、物流中心、无车承运人、配送中心等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四十一条  街区建设奖励。对打造特色街区(商圈)且入驻商户达30户,商业氛围浓郁、商圈经济繁荣的,一次性奖励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运营管理单位成功推荐企业入库,按照3万元/户一次性奖励;成功推荐个体户入库,按照1万元/户一次性奖励,中介机构推荐入库的参照执行。(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四十二条  促销活动奖励。对承办汽车节、年货节等各类促销活动,经区管委会备案同意的,按场地费、设备租赁费、物料费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场。(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四十三条  首店入驻奖励。对行业知名品牌首店入驻,运营满一年且入统营业额达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四十四条  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对新设立且年度营业额达1000万元的律师、公证、会计、税务等专业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开办费10万元。对新引进的质量服务、检验检测、计量校准、合格评定、信用评价、专利代理机构以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开办费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第四十五条  市场改造提升奖励。对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审计完成并入统的农贸市场,按照项目审计决算投入资金总额的20%一次性补助,最高可达80万元。(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三)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开办补助。对新设立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市级金融分支机构,一次性补助开办费100万元;对新设立的区级金融分支机构及基金、信托、创(风)投、小贷、担保等新业态金融法人机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第四十七条  金融投资补助。金融机构在经开区新建、购置楼宇项目,项目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建成并投入运营后一次性补助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最高可达200万元。(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第四十八条  办公场所租金补助。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经开区新租赁商业房产且用于本部办公运营,签订租赁合同期限超过5年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每年补助当年租金的10%,同一机构每年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第四十九条  贷款增量奖励。对区内企业贷款余额年度增量超过1亿元且年度增量排名前3名的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十条  保费收入奖励。对年度保费收入总量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6亿元的驻区保险机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6万元。(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十一条  企业上市奖励。对在沪深京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迁入的上市公司,按照企业首发上市标准奖励;对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区内企业,按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十二条  产业基金奖励。对经证监会备案登记注册的产业基金,投资我区产业项目的,按照其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四)支持建筑业发展  
第五十三条  升规入统奖励。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因税率未成功入库的建筑企业,鼓励积极调整税率与主营业务,对再次申报成功的,一次性再奖励5万元;对当年产值达3000万元的,一次性再奖励5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五十四条  高成长奖励。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达2000万元且近两年(含当年)产值增速均达20%以上的建筑企业,奖励2万元;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达5000万元且近两年(含当年)产值增速均达15%以上的建筑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达1亿元且近三年(含当年)产值保持连续增长的建筑企业,奖励10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五十五条  资质升级奖励。对首次晋升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晋升二级施工总承包和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五十六条  企业招引奖励。对新迁入的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五十七条  建筑质量奖励。对区内建筑企业建筑工程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区内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五十八条  开拓市场奖励。支持与大型国企、央企等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拓展市外、省外建筑市场,每年对外开拓前3名的区内建筑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五十九条  区内合作奖励。区内民营投资或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与区内规上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分别奖励民营投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以此类推,不设额度限制;注册在区外的建筑企业将工程依法分包给区内规上建筑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的,奖励外地建筑企业2万元、4万元、6万元,以此类推,不设额度限制。(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师奖励。对新注册或转注册到我区建筑业企业的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注册期满三年、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每人奖励5000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的,每人奖励1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六十一条  投资提速奖励。对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20%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超年度计划任务达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施工合同周期与统计报数对比),分别奖励项目业主5万元、10万元、15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投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亿元的新开工房地产项目,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六十三条  建筑屋顶改造补贴。鼓励区内企业、单位、个人进行太阳能屋顶改造,对设置光伏发电设施验收合格的,按照1元/平方米补贴。(受理部门:区市政绿化中心)
(五)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  文旅投资奖励。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库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的新开工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不含商业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投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受理部门:区宣传文化中心)
第六十五条  项目申报奖励。对申报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按获得专项资金金额的20%、15%、10%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对获得市级优秀文艺作品或文艺项目扶持资金的,按获得扶持资金金额的50%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最高可达3万元。(受理部门:区宣传文化中心)
第六十六条  新媒体推广奖励。鼓励区内企业利用抖音、微视频等新媒体平台,持续对经开区进行正面宣传推介。宣传推广文章或视频点击量超过10万的不少于1篇,点击量超过5万的不少于2篇,点击量超过2万的不少于5篇的,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受理部门:区宣传文化中心)
(六)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第六十七条  数字产业化奖励。对专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金融科技等数字经济领域的科技型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按年度研发设备购买费用投入的10%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六十八条  数字化建设奖励。鼓励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数字化平台及应用场景,按实际投入的10%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鼓励推动智能制造,加快企业信息化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经区管委会备案同意,签订上云协议的优质企业,对其服务费按照不超过1万元/年补助。(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六十九条  产业数字化奖励。对列入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三、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一)支持创新主体认定
第七十条  单项冠军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七十一条  高企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辅导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机构,按照5万元/户奖励。(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七十二条  领军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独角兽”“雏鹰”“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七十三条  科企认定奖励。对通过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新注册企业,免费提供两年税务代理服务,按照250元/月/户补贴税务代理服务机构。对首次取得国家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5000元,对连续3年取得国家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5000元。(受理部门:区产服中心、经科局)
第七十四条  军民融合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军民融合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新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二)支持创新研发投入
第七十五条  研发投入奖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企业研发投入金额的1%进行奖励。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5%的,最高可达5万元;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4%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3%的,最高可达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七十六条  创新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设立涉军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获得国家级、省级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七十七条  技术成果转化奖励。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立项的企业,在立项有效期内项目实现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项。(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三)支持创新品牌建设
第七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七十九条  质量品牌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第八十条  龙头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受理部门:区农生局)
第八十一条  标准制订奖励。对主导制定已公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区社发局、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四)支持知识产权应用
第八十二条  高价值专利奖励。对维持年限超过10年、实现质押融资、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等高价值专利,一次性奖励1500元/件。(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第八十三条  技术合同奖励。对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按成交金额的5‰奖励。(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第八十四条  试点示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认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一次性奖励5万元。(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第八十五条  优质专利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第八十六条  注册商标奖励。对新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按照1000元/件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成功注册国标商标的企业,按注册费的30%奖励。(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五)支持创新孵化建设
第八十七条  初创企业补贴。对经认定且符合孵化器入驻条件的企业,免费提供不超过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24个月;评价为优秀的企业(项目),免费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实验、小试场地24个月。(受理部门:区产服中心)
第八十八条  孵化培育奖励。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中介孵化、招引科技企业(项目),按照1万元/户奖励,按考核方式分步兑现。对培育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市军民融合企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5万元/户、3万元/户、2万元/户奖励。(受理部门:区产服中心)
第八十九条  创新载体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受理部门:区产服中心)
第九十条  科技金融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或取得国家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区设立的保险机构或分支机构购买科技保险,按其年度保费的40%进行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对取得国家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区设立的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贷款,按其年度新增贷款利息的10%进行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四、人才赋能提升政策
(一)支持领军人才集聚
第九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对入选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杰出领军人物、省级高端人才及其他认定的同层次人才,与园区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职工作,且每年在绵工作时间不低于3个月,按其贡献实质,给予最高50万元安家补助,连续3年给予最高5万元/年人才津贴奖励及免费1次/年医疗健康体检服务。(受理部门:区党群部)
第九十二条  紧缺人才奖励。对新引进(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引进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急需紧缺人才,按规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受理部门:区党群部)
第九十三条  柔性引才奖励。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通过短期咨询、兼职聘用、项目课题研究等方式柔性引进各类人才,对“揭榜挂帅”具有重大科研项目突破、重大经济效益的,给予项目团队最高100万元补助。设置“经开学者”特聘专家岗位开展国家级、省级课题(项目)研究,经认定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举办国家级、省级学术交流或赛事活动,引智引才成效显著的,分别给予30万元/场、20万元/场补助。(受理部门:区党群部)
第九十四条  人才成就奖励。对“经开区人才卡”持有人,按照其综合贡献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5万元。(受理部门:区党群部)
第九十五条  高成长企业人才补助。对年产值4亿元及以上且产值增速达30%的工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综合贡献给予补助。每企业补助人数不超过10人,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受理部门:区经科局)
(二)支持技能人才发展
第九十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对通过我区申报、推荐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认定后获得省级、市级、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受理部门:区劳保中心)
第九十七条  技能赛事奖励。对企业选派技术能手参与各类技能大赛,获得国家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5千元;获得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7500元、5000元、2500元。(受理部门:区劳保中心)
第九十八条  人才求职补贴。对新到区内企业入职的各类高级技能型人才,按照200元/天给予一次性住宿补助,最高可达1400元。(受理部门:区劳保中心)
(三)支持人才便捷服务
第九十九条  人才绿卡服务。建立“经开人才一码通”,扩展“经开人才卡”服务内容,为持卡人才在享受政务服务、创新创业、研修、医疗、子女就学、安居、交通出行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受理部门:区党群部)
第一百条  人才“安居工程”。对符合经开区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入住,因人才公寓受限无法分配的,给予最高10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受理部门:区党群部)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本政策按年度兑现,当年兑现上一年度政策资金。每年1月底前各受理部门收集申报材料并审核。
(二)评审。2月初各受理部门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整理汇总,送财评中心评审后按程序送审。
(三)拨付。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予以兑现拨付。
六、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统计关系、税收解缴均在经开区并依法经营的企业,以及对经开区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二)本政策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可与上级政策重复享受,但若上级政策中涉及区级配套的,则不重复享受。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将工商、统计、税务关系迁出我区。若因客观原因必须迁出,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四)相关说明
1.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年产值或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年税收不少于1亿元,且独立核算的企业。区域总部,是指年产值或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年税收不少于2000万元,且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2.升规入统是指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纳入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五)实行“一企一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其支持政策通过协议进行约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七)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绵阳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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