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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托管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区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规范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能够为区内 产业平台、创新集群及各类园区 内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培训、诉讼等各项服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资质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中 管理运营公司是指为产业平台、创新集群及各类园区内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运营公司。
第二章  托管服务
第四条  按照“企业自愿、政府资助、社会参与”原则,鼓励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机构应满足如下条件:
1、注册在本市、成立满5年、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 且执业专利代理人达6人以上;
2、累计专利申请量5000件以上;专利无效案件2件以上;专利侵权诉讼1件以上;专利分析评议1 件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机构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扫描复印件;
4、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判决书或调解书扫描复印件;
5、专利分析评议报告名称及目录。
第五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内容
1、定期为托管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法律及政府资助项目申报辅导的培训;
2、为托管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利用服务,包括专利申请前的检索;
3、为托管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事宜的咨询;
4、定期为托管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资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新闻、重要案例;
5、为每家托管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6、协助托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7、为托管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维权、运营建议;
8、为托管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对策建议;
9、每年为托管企业提供5份日常合同文本审核及修改;
10、其他与管理 运营公司 协商一致的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第六条 管理运营公司应同 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签订托管服务协议,协议期应为三年,托管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三章  备案及申报
第七条 管理运营公司自签订协议三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备案,未按规定备案不得申报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资助申请。
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青浦区知识产权托管项目备案申请表;
2、管理运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知识产权托管协议及托管服务企业名单;
4、知识产权服务 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三年托管期满,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报规定的申报材料, 应提交材料包括:
(一)青浦区企业知识产权托管资助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为托管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预检索、专利信息分析、专利申请技术交底文件撰写、专利申请流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专利运营、知识产权投融资、权利维护、战略规划、品牌宣传和人才培训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托管资助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查和评估考核。经评估考核合格者给予立项资助,未合格者不予立项资助。
考核内容如下:
1、每个园区被托管企业不少于10家;
2、每个园区被托管企业的专利申请总量年增长率不低于20%;
3、每个园区为托管企业每年培训次数不少于4次;
4、服务的每家企业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5、每月为托管企业推送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不少于3条;
6、为托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7、为托管企业进行日常合同文本审核及修改不少于3件;
8、为托管企业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十条  区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审核合格后在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区产推办审核,批准后下达资助资金拨付文件,并下拨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局每年3月集中受理申报上一年度协议到期的托管资助项目,过期不再申报。
第十三条  扶持标准:管理运营公司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托管的园区内企业数达10家及以上,满三年评估合格后,给予管理平台2万元/家的托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须接受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的监督,并按区有关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单位,一经发现,全数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青浦区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根据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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